本细则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教基二〔2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更好地适应教育教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教基二〔20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科书,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经授权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国家课程,以及经湖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地方课程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电子教科书等)
老师,我们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二月份用自产的货物给职工发福利,产品生产成本是1200,评论售价是1500元,最高零售价是1800元,该纳税人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是多少 你主要说的是关于自产货物给职工发福利怎么计算增值税吧?增值税上是视同销售的。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参考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厦府规〔2022〕3号),特制定《厦门市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及技术人才个人贡献奖励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6年)》(厦府规〔2022〕3号)“对列入倍增计划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及技术岗位人才按照个人贡献适当奖励”规定,推动倍增企业人才高质量发展,全方位支持企业引才聚才用才,制订以下细则。 对列入倍增计划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及技术岗位人才(以下简称“人才”),年薪(税前)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照超额累进的方式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其中,50(含)-70(不含)万元的部分按上一年度税前年薪的3%予以奖励;70(含)-100(不含)万元的部分按上一年度税前年薪的4%予以奖励;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上一年度税前年薪的5%予以奖励;当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者(销售者、使用者)的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深圳华艺时代文化展览有限公司2016深圳龙岗年货博览会将于2016年1月1日-1月17日深圳龙岗体育中心举办。 深圳华艺时代文化展览有限公司第13届深圳年货博览会将于2016年1月19日-2月4日深圳市体育中心举办。 “把握十月金秋、体验丰收喜悦!”在此诚邀所有关注沈阳购物节的参展单位,与我们以前感受今年购物节的突破创意和与众不同!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参展商必须保证展品及产品包装,以及宣传品或摊位中的展示部分,在各方面均没有违反和侵犯任何一方的权利及知识产权,其中包括商标、版权、外观设计、名称及专利
术科 111-1。中华民国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劳动部劳动条 4 字第 1110140034 号令修正发布第 7、9、15 条条文;第 7 条条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第 9 条条文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之七日陪产检及陪产假,除陪产检于配偶妊娠期间请假外,受雇者陪产之请假,应于配偶分娩之当日及其前后合计十五日期间内为之。 五、A公司聘雇员工有41人,因市场生态丕变,业务紧缩,决定裁减资遣解雇10位员工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辆,其中1辆作为检验样品,1辆作为备用样品
建筑营建法规、事务所经营与管理、建筑材料与工法、工地实务。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151条第2项及第154条第1项。 二、修正之依据:建筑师法第56条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单位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商超对商品以买一赠一 的方式进行销售时,是不属于捐赠行为,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增值税视同销售也是按这个标准计算的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