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
山东省文明单位考核标准(2016年版)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文明单位推荐、评选和考核工作,加强对全省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根据《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试行)》和《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有关精神制订本标准,供各市、有关企业、省直机关、省管企业文明委在省级文明单位复查、推荐中使用。1、根据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实际,考核标准共设置组织领导、道德建设、业 全国高校文明校园测评细则2017年6月说 明一、根据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制定的高校文明校园标准,制定本细则。二、本细则适用对象是全国高等学校,目的是明确文明校园创建任务,检验创建工作进展成效,为评选文明校园提供基本依据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学校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学生典型示范引领作用,表彰品学兼优的优秀毕业生,根据“关于开展2023届青岛科技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为使评选工作顺利进行,特将相关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评选要求等详见细则。 二、材料报送要求: (一)报名时间: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参评的同学于2022年12月4日上午10:00前,将报名所需相关材料报到班级负责人处,以材料报送确认报名资格,逾期不再受理; (二)报名所需材料见2023届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附件; 本细则由化学与分子工程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院领导集体讨论确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司(含各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建筑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威廉希尔官网版app》(浏经发〔2016〕9号)文件、《威廉希尔官网版app》(浏经开投发〔2016〕4号)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并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据《威廉希尔官网版app》(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细则
为贯彻落实“兴沈英才计划”增设的“对引进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专业论坛等永久落户沈阳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术交流活动平台建设,现就《沈阳市高水平人才学术交流活动补贴细则(试行)》(沈科协〔2021〕53号)进行补充完善,内容如下: 第一条 永久落户沈阳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专业论坛等学术交流活动可申请永久落户奖励。 第二条 申请永久落户奖励的学术交流活动,原则上应是已获得过沈阳市高水平人才学术交流活动补贴(或沈阳市高端学术交流活动资助)的学术交流活动,且承诺将在我市连续举办5年以上且不少于3届
摘要:山东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类高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的,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免考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Abstract: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第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名 称:户籍法施行细则 修正日期:民国 104 年 07 月 10 日 第 一 章 总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户籍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为办理户籍行政业务,在直辖市、县(市)政府为其民政机关(单位)。 第 3 条 户之区分如下: 一、共同生活户:在同一家或同一处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户
问:关于对土地增值税文件条款解释的请求 财政部相关领导:此前,我也发了信,可能我表述的不够清楚,换个角度再表述,我对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某些条款不甚理解,我从其他相关部门得不到解释,税务部门管税不管费,不得已,才向贵部求助,望理解。一、两个文件原文摘录: 1、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根据法律规定,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如果专利权人忘记缴纳的,首先在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如果在上述6个月期限内没有补缴的,则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
作者:管理员 发布:2012年5月28日 浏览次数: 6744 中国IDC评述网05月28日报道:基于国家域名在注册信息核验、用户信息保护、注册服务机构管理和用户权益保护方面已做好的准备工作,为满足公众对国家域名的应用需求,进一步规范域名注册服务与管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近日完成对《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修订,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将于2012年5月29日零时起开始实施。2009年6月5日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