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
位于甲县白云小区的2-405号商品房原属于蔡某所有。蔡某因欠下张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逾期未偿还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蔡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天内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其利息。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蔡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张某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们都知道,随着社会发展,国家法律不断完善,在刑法中有公诉与自诉之分,自诉就是我们自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而公诉就不是了,那么公诉案件不起诉的种类有哪些呢?接下来阅读下文了解更多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用。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公诉案件不起诉有哪几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第142条的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类
案情:张X,黄X,章X均系未成年人,经主犯张X组织、策划、踩点后,2010年7月29日上午10点左右,未成年人尹X(未达刑事责任能力,不按犯罪处理)假装邀约被害人陈X在重庆医科大学操场打球,张X,黄X,章X采用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 诺基亚手机一部及现金1510元抢走。案发后张X,黄X,羁押在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渝中区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0)第XXXX号指控张X,黄X,章X犯抢劫罪(章X另案起诉)。 律师在审判阶段接受此案,多次到渝中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张X ,经调查核实,该犯罪集团系构成团伙作案,符合抢劫罪之犯罪构成
(一)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 (二)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根据上述六点,从案发过程、现场客观条件以及韩磊案发前后的行为举止精神状态来看,法官认为韩磊虽然案发前曾经饮酒,但尚未达到醉酒状态。 同时,根据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韩磊作为一个案发前后意识均处于清醒状态而且对于案发经过、争执细节等有清晰记忆的成年人,突然在举起并摔下孩子的约2秒钟关键时间内丧失辨认能力的事实。 因此法官认为,韩磊关于其不知道车内是孩子的辩解,明显有违社会公众一般经验常识,且与在案证据反映出的韩磊的精神状态及主观心态不相符
由于法定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所以,首要的问题是确定法定最低刑即减轻处罚的基准点。从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来看,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如果结合刑法第九十九条对于“以上”、“以下”及“以内”所作的解释来理解这个规定,则减轻处罚似乎也可适用法定最低刑本身,如此一来,必将造成减轻处罚与从轻处罚界限的相互混淆,使二者无法严格区别,显然,对于减轻处罚只能理解为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即判处法定最低刑之下的刑罚
本文摘要:一、2018年近期盗窃罪立案标准:偷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极大”、“数额尤其极大”的标准如下:⑴个人偷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⑵个人偷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极大”。 ⑶个人偷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尤其极大”
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解释》中,“共犯”就是共同犯罪人。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上述人员已与肇事者共同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是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关于指使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定性问题,在司法界有一定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有的认为应定包庇罪①、有的认为属于交通肇事罪②
顾雏军案有关虚报注册资本的事实如下: 2001年5月,被告人顾雏军为收购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龙电器)的法人股,欲设立注册资本总额为12亿元人民币的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顺德格林柯尔)。经顺德市容桂镇人民政府出具担保函,同年10月22日,顺德格林柯尔在未评估、验资的情况下完成公司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顺德格林柯尔的股权情况为:股东顾雏军以货币出资1.8亿元、以无形资产出资9亿元,共10.8亿元,占出资额的90%;股东顾善鸿以货币出资1.2亿元,占出资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