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摔
根据上述六点,从案发过程、现场客观条件以及韩磊案发前后的行为
根据上述六点,从案发过程、现场客观条件以及韩磊案发前后的行为举止精神状态来看,法官认为韩磊虽然案发前曾经饮酒,但尚未达到醉酒状态。 同时,根据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韩磊作为一个案发前后意识均处于清醒状态而且对于案发经过、争执细节等有清晰记忆的成年人,突然在举起并摔下孩子的约2秒钟关键时间内丧失辨认能力的事实。 因此法官认为,韩磊关于其不知道车内是孩子的辩解,明显有违社会公众一般经验常识,且与在案证据反映出的韩磊的精神状态及主观心态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