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
顾雏军案有关虚报注册资本的事实如下: 2001年5月,被告人顾雏军为收购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龙电器)的法人股,欲设立注册资本总额为12亿元人民币的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顺德格林柯尔)。经顺德市容桂镇人民政府出具担保函,同年10月22日,顺德格林柯尔在未评估、验资的情况下完成公司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顺德格林柯尔的股权情况为:股东顾雏军以货币出资1.8亿元、以无形资产出资9亿元,共10.8亿元,占出资额的90%;股东顾善鸿以货币出资1.2亿元,占出资额的10%
被告人高某、董某自2008年相识后长期保持情人关系。2009年6月至2013年11月期间,高某在无实际经营活动且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各种事由,通过董某以借款为名,实际骗取33名被害人2159余万元。所骗钱款被高、董二人占有、挥霍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刑法学博士,刑法学教研室副主任,陕西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陕西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会理事兼任陕西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及台港澳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现任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刑事一体化理论
单位犯罪,通常又称为法人犯罪,它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单位所实施的具有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那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怎么判断是单位犯罪? 林智敏,安徽马鞍山刑事专业律师,该律师擅长办理刑事类型的案件,在从业多年期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及人脉,非常熟悉刑事法律及公检法机关内部的办案流程,办理了较多不逮捕、不起诉、刑事和解、取保候审、无罪释放、缓刑、减刑改判等刑案,擅于用律师和检察官的不同视角对案件进行“双重审查”,并提出有分量的、易于打动检察官、法官的辩护观点,能最大限度为处于弱势环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 成立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要求单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高某、董某自2008年相识后长期保持情人关系。2009年6月至2013年11月期间,高某在无实际经营活动且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各种事由,通过董某以借款为名,实际骗取33名被害人2159余万元。所骗钱款被高、董二人占有、挥霍
犯罪未遂的量刑是怎样?犯罪未遂的处罚有哪些? 本文摘要:我国刑法中对于犯罪的状态具有具体的区分,分成犯罪行刺,犯罪以备以及犯罪终止的几个状态,对于这几个状态是具有有所不同的量刑的。下面就回来小编想到犯罪行刺的量刑是怎样?犯罪行刺的惩处有哪些?对于未遂犯,当然要胜刑事责任,但是可以比照既遂罪贬斥或者减低惩处。也就是是犯罪行刺也算数犯罪的
1.日常生活用得多:据统计,每年100万以上人使用刑法量刑,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高,知法懂法守法必学刑法。 2.司法考试占比大:司法考试中,刑法内容占比最大,难度也最大,若想攻克司法考试,必须学好刑法学。 在2015年8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基础上,以现行刑法为依据,对刑法学相关知识进行讲解
帮助犯之成立,系以帮助之意思,对于正犯资以助力,而未参与实行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故行为人主观上认识被帮助者正欲从事犯罪或系正在从事犯罪,而其行为足以帮助他人实现犯罪构成要件者,即具有帮助故意,且不以直接故意( 确定故意)为必要,间接故意(不确定故意)亦属之。又行为人是否认识正犯所实施之犯罪,而基于帮助犯意施以助力 ,属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帮助犯意之内在状态,除行为人一 己之供述外,法院非不能审酌行为人智识程度、社会经验、 生活背景、接触有关资讯情形等个人客观情状相关事证,综合判断行为人该主观认识情形,为其事实认定。原判决综合上诉人不利于己部分之供述,证人即被害人庄00、孙00 、邹00、何00、黄00、吴00、曾00、黄00、张00、谭00、吴00、林00、陈00等13人之证词,暨案内其他证据资料,相互勾稽结果,分别定其取舍资为判断 ,凭为认定上诉人有帮助洗钱之犯罪事实,依序记明所凭之证据及认定之理由
在一些双向虚开案件中,存在另一种不同的双向虚开,即行为人在购销两个环节中部分或大部分的交易是真实的,只有一部分购销交易是虚假的情形。针对这种双向虚开的情形,应如何认定行为人的罪数和虚开税款数额呢? 在受票环节,行为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用此抵扣了其真实的增值税销项税款,或尚未抵扣其真实的增值税销项税款但侦查机关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是为了抵扣其真实的增值税销项税款的,行为人的受票行为也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与此同时,行为人也实施了对外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的,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虚开税款数额应当将行为人受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对外虚开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累加计算
刘某,中共党员,A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王某,B财产保险公司(非国有,以下简称“B公司”)法务。2014年,刘某在审理李某诉B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期间,王某向刘某提议,B公司最高可支付19万元赔偿款,如果刘某能将案件赔偿金额调解至19万元以下,剩余款项由其二人平分,刘某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