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日
本院受理原告林嘉伟诉被告林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起诉状(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00元,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24%/年计算,自2018年12月5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4日;2、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陈毅鹏与被执行人寰度空间(广州)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案号:(2022)粤0105执2045号】 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并向本院书面报告你方的现有财产及变动情况。如你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你于近期提出道路运输业务许可新增(变更)申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详见附件:2023年道路运输业务行政许可审定公示(第1批)],并予以公示。 经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准予(变更)行政许可
我局于2022年7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营业,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3#加油机油气回收系统检修口外接压力传感器密闭点位的油气泄漏情况进行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207012-18号〕。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有限责任公司甲因经营不善经股东会决议解散,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本地都市类报纸上刊登了清算公告,并于2个月后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销手续。数月后,其一债权人乙在前来索债时方发现公司注销,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清算组成员对其未获清偿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公司解散清算应如何进行及违反法定清算程序应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宁陕县鸿兴诚砂石加工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加工与销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公示期:2023年1月3日-2023年1月11日(7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三十日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的除外。 《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经现场监测、检查,你单位14㎡竖炉本体下方、10㎡竖炉本体下方、炼铁一期布料小车下方的无组织排放颗粒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本院在执行(2017)粤0104执35173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并向本院书面报告你方的现有财产及变动情况。如你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红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于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19年9月11日下午14时30分第十法庭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金额44510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保费费2049.2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暂计44955.91元(以代偿金额445108元为基数,按照0.063%/天,自理赔之日2019年1月14日起计算至被告偿还全部还款项之日止);4.被告承担原告需要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5.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6.确认原告在上述第1-6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就抵押物的处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