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规定,不得成立。 法人非经向主管机关登记,不得成立。 机关得请求法院解除其职务,并为其他必要之处置
【一般限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说明:本条款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第1款制定。本条款中的“近似”是指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行业表述等近似(可以参考《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
1‧171建号建物拍定后不点交。民国111年5月10日现场查封时,第三人王O俊即债务人之兄在场称建物系伊与家属自行居住使用,且系其以债务人之名义购买,现由弘理补习班使用,有订租约,车位编号B1-26系平面车位,现由伊使用等语;经检视发现,171建号建物与门牌号码台北市内湖区民权东路6段190巷117弄47号内部相通,仅能由171建号建物出入。依第三人于同年月20日陈报之租赁契约所载,承租人系宏理出版社,租期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租金每月新台币5000元
本课程由西南政法大学一线“网红教师”讲授,语言风趣幽默、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着重阐述法的一般原理及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通过与司法实践相结合,介绍我国宪法、行政法、民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等部门法的基本知识,让原本枯燥的法言法语变得生动形象,让学习者能够轻松愉悦地了解和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掌握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严格履行公民义务,自觉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及自身的合法权益,**违法犯罪现象,以适应越走越近的法治社会。 案例以生动活泼地方式非常形象地展示了2018年修宪后,我国现行宪法典的形式、结构和内容,积极响应了党的十九大报告及习总书记系列讲话中,要“加强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的宣传教育的要求和倡导
所谓概括条款,是指立法者立法时,为了避免法律跟不上社会变迁,或法律存在漏洞等原因,没有具体明确指出法律适用所应具备的情况或行为等条件,而使用抽象的用词和含糊的语句来设计法律条文的内容,所使用的一种立法技术与法律形式,又称“概括规定”。例如民法第148条第2项就是使用概括的“诚实及信用方法[1]”来含括民事行为应该有的行为品质,并交由法院或机关依个案认定是否符合。 立法者之所以使用概括条款的形式来立法,优点包括: 然而,也必须注意概括条款也有其缺陷,可能给予行政或司法机关恣意解释的机会,使人民遭受不公平或不正义的对待
根据民法第1055条规定,夫妻离婚后,必须协议出由“一方”或“双方”继续替未成年子女行使权利及负担义务。如果“协议不成”或“协议结果对子女有害”,法官可以依职权改定监护权。所以父母离婚的孩子并不会无缘无故变成孤儿,根据法律规定,父母还是有照料孩子的义务
合理预见规则,又叫应当预见规则,在法国民法、英美法和中国法上是限制损害赔偿的范围的措施之一,体现了理性主义及主观归责的理念,旨在避免赔偿数额过高以平衡违约方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借鉴英美法成功的经验,我国民法典上的预见主体应为违约方,预见的时间点在合同订立之时,预见的内容为损害的类型而无须预见损害的程度、具体数额。对于“一般损失”的赔偿,不以违约方预见为条件;对于“特别损失”的赔偿,以守约方于缔约时通知了相对人为条件,若未通知,则相对人不可预见这部分损失,可不予赔偿
我结婚三年,老公就带女人回家,我还要忍耐他变态的性行为、语言和精神暴力等,我多次离家出走,并罹患忧郁症,最后他答应离婚,但要求要我父母签字,但我父母不答应。我一忍再忍,律师说离婚要有丈夫不当行为的证据,我找征信社,他们一直加钱,却又没有帮我捉到通奸证据,现在又要我给三十万元,我已深陷经济压力,该怎么办? 律师余德正回复: 林小姐的丈夫对于离婚一事还要求林小姐父母签字,应该只是故意刁难,实际上没有要离婚的意思。 属“不堪同居之虐待” 不过林小姐提到丈夫有使用言语及精神上的暴力,如果有录音等搜证,可向法院声请核发民事保护令,禁止丈夫再家暴,如果先生继续施暴,可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当中的“不堪同居之虐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因为所谓的“不堪同居之虐待”,包括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例如辱骂、侮辱、毁损自尊心等
相信大家在看电视时经常都会看到古代的各家族府邸,民国时期的四合院,都是一个大家族共同住在一套大房子里,甚至现在在我国某些农村,也仍然保有这样的现象。但这种情况可能会给继承造成一定的困难,最近就有人问深圳律师网小编遗产被部分继承人翻建如何确权的问题,下面是相关解答。 经过了登记的才有所有权,如果没有经过登记,那么有权继承的继承人可以要求翻建人进行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无效合同,是指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对只涉及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一般无效合同,主张无效应受主体和时间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