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1建号建物拍定后不点交。民国111年5月10日现场查封时,第三人王O俊即债务人之兄在场称建物系伊与家属自行居住使用,且系其以债务人之名义购买,现由弘理补习班使用,有订租约,车位编号B1-26系平面车位,现由伊使用等语;经检视发现,171建号建物与门牌号码台北市内湖区民权东路6段190巷117弄47号内部相通,仅能由171建号建物出入。依第三人于同年月20日陈报之租赁契约所载,承租人系宏理出版社,租期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租金每月新台币5000元。惟现在实际情形如何,仍请应买人自行查明注意。

2‧停车位部分系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权应有部分,应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协议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点交。

3‧投标人应自行查明债务人有无积欠管理费,并注意拍定后民法第826条之1第3项规定之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