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第1055条规定,夫妻离婚后,必须协议出由“一方”或“双方”继续替未成年子女行使权利及负担义务。如果“协议不成”或“协议结果对子女有害”,法官可以依职权改定监护权。所以父母离婚的孩子并不会无缘无故变成孤儿,根据法律规定,父母还是有照料孩子的义务。

由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其中一方担任监护人,负责照料孩子的生活起居与为子女们做法律上的重大决定。没监护权的一方则保有探视权,也必须依法规定分担扶养费用。

这样的监护方式适合用在“带着恨意离婚的父母”身上,可以尽量避免离婚后又要为孩子的事与前配偶接触。

两人在离婚后继续一起担任孩子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来说,不断变更住所会有适应上的问题,所以通常会选出一位主要照顾者来和孩子同住,协助打里孩子的生活起居。当然,如果孩子没适应上的问题,也可以让他们轮流与父母生活。

这样的监护方式因为还是需要父母共同决定有关孩子权益的大事(例如:孩子将来就读的学校),万一父母还对彼此怀有恨意,在讨论与孩子有关的事情时,恐怕会“为反对而反对”,觉得吵输了在孩子面前丢脸。这样反而对子女本身是另一种伤害。所以在决定采取共同监护权,一定要先衡量父母的感情状况。

即便子女是主要需要被照料的一方,但在决定监护权上只能“任由大人摆布”,偏被动,最终决定却会影响到他们一辈子。我们有时候会在电视新闻上看到还没上幼稚园的孩子因为父母离婚,跟了不适合的监护人因哭闹而被虐待致死的悲剧。

法官们当然也不希望这样的事件一再上演,所以在替未成年子女决定监护人时会格外小心。

除了参照民法第1055-1条所提及的各项因素外,也要考量到其他没被规定在法条上又容易被忽略的原因。也可以要求警察机关、社工人员协助访视,挑选真正适合孩子生活的环境,好让他们可以健康长大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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