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概括条款,是指立法者立法时,为了避免法律跟不上社会变迁,或法律存在漏洞等原因,没有具体明确指出法律适用所应具备的情况或行为等条件,而使用抽象的用词和含糊的语句来设计法律条文的内容,所使用的一种立法技术与法律形式,又称“概括规定”。例如民法第148条第2项就是使用概括的“诚实及信用方法[1]”来含括民事行为应该有的行为品质,并交由法院或机关依个案认定是否符合。

立法者之所以使用概括条款的形式来立法,优点包括:

然而,也必须注意概括条款也有其缺陷,可能给予行政或司法机关恣意解释的机会,使人民遭受不公平或不正义的对待。

I 权利之行使,不得违反公共利益,或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