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条
刑事拘留期间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当事人只要符合以下取保候审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就是一场通过夸大事实来营造热点的网络炒作。 关于出任驻美大使7年之久的经历,我必须承认到任时并未想到会干这么长时间。当前中美关系处于关键时刻,我为能继续服务中美关系而深感荣幸
【中国经营网注】今日,有爆料称,原浦发银行商丘分行行长何某在任职期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金额据传达上亿元。目前,何某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实际上,浦发银行此前也曾暴露过类似问题
2021年10月19日,根据浙江省“绿剑”执法专项行动交叉执法统一部署,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第十一专项执法组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经查,你公司建有年产2亿只圣诞工艺品项目、年产1万只工艺品技改项目和年产1500万只工艺品技改项目等三个项目,其中,年产2亿只圣诞工艺品项目于2011年6月通过环评审批(柯环保〔2011〕22号),2012年12月通过验收(柯环验〔2012〕4号);新增年产1万只工艺品技改项目于2014年2月通过环评审批(柯环建〔2014〕28号),2016年6月通过验收(柯环验〔2016〕9号);新增年产1500万只工艺品技改项目于2019年6月通过环评审批(柯环建〔2014〕28号),2021年2月办理自主验收手续。检查现场,你公司圣诞工艺品、工艺品等生产项目均处于停产状态,但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危废暂存间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危废仓库内部分危险废物(入库的废油漆桶、废漆渣等)未按照规定设置(粘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上述行为涉嫌环境违法
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夫妻之一方具有下列离婚原因 他方得请求判决离婚: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对于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 或受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之虐待 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
大连劳务派遣,中国对外劳务合作要求劳务人员在合同期满后返回中国。中国不谋求对外输出劳动力,中国的就业依靠中国自身的经济发展来解决,不会转嫁给其他国家。因此,通过对外劳务合作渠道派出的劳务人员在履行完合同后,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负责组织其返回中国,不给劳务输入国带来就业、移民等社会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予以公开曝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因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减免罚款。 第七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有关设施疏于管理和维护,致使该设施残缺或者丧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不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公开招标某项目,在其提交的采购文件中有这样一段内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 (6)《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为。 对上述内容,在采购人内部审查采购文件时存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这是严重的违规行为,应当明确要处罚相关违规的投标人,不然投标人就肆无忌惮了。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列入“黑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严重的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才可以,没有法律法规的支撑,采购文件不能作出此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