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条
招标投标小知识 | 如何追究皮包公司的恶劣行为? 皮包公司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很广,手中没有相应货物仍去报名参加大量的政府采购项目,报名后期得到好处费再退出,或中标后再联系提**品较差的货物,如何追究其恶劣行为? 岳小川:皮包公司是指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公司。这类公司不符合《政府采购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应该在资格审查时不予通过。如果皮包公司已经中标又不履行合同或在履行合同时以次充好,可以报告财政部门
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是指已注册的商标使用禁止使用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或者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取消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法律制度。 为了保证注册商标构成的合法性,防止商标注册申请人用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加强对注册商标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对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做了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是该商标取得注册的条件之一
保险人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于期限内通知劳保局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按月连续处罚至改正为止。 保留之旧制年资之资遣费或退休金 终止劳动契约后三十日内发给。 雇主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付标准及期限者,处新台币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9月18日,当事人罗冠军在个人微博上发布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显示,梁颖于2020年5月13日提出控告的被**案,分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9月5日晚,两人发布声明,罗冠军称,他与梁颖是普通情侣,从相识到相恋、到结束恋人关系,一直都是正常交往。“我们分手时没有处理好,导致其在网上发布了关于我的一些不实信息,现梁颖对此已经澄清,我们的感情纠纷已经完全解决
不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夫妻之间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吗? 1、股权作为财产的特殊性决定了股权不能任意转让。股权,又称为股东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依法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享有的参与公司事务并享有公司权益的权利。包括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监督权、重大事项的表决权、红利分配权等各项权利
近日,国家法官学院湖南分院举办全省法院中青年干部业务培训班 全省三级法院中青年干部60人参加培训学习。 此次培训班受到院党组的高度重视,湖南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兰为学员讲授如何学习贯彻《民法典》,讲解了《民法典》的要点和亮点,并引导学员关注民法典背后的立法原意和价值追求。 培训班组织全体学员学习***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并开设中共党史、革命史、新中国史教育等课程
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中央企业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截至目前,复工复产率超过90%。 国家电投集团精准分类施策,坚持“因地施策、一企一策、一项一策”的原则,做到“能复尽复、能开尽开”,积极创造和抓住复工复产时机。截至2月27日,国家电投1045个企业全部复产,复产率100%,企业及项目综合复工复产率98.6%
编辑同志:我丈夫在经营家用电器期间,陆续收到2万余元假人民币,因为是假币,我丈夫便没有理会,顺手放在家中。公安机关是接举报到我家搜出这2万元假币。近日,我丈夫被法院以持有假币罪判刑
自刑事修正案(八)将酒驾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纳入,正式定罪为危险驾驶罪,日前,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开车玩手机入刑”,这一提议在社会上引起热议。但在我国已有的法律中,对开车打电话是怎样处罚的呢? 问:新交通法中开车打电话怎么处理? 答:新交规中此条的完整说明是“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一次记2分”,警方表示,只要不是双手持方向盘,例如发短信、抽烟等行为都存在安全隐患,查实后都要按扣2分处理。另外,一些车主使用的“蓝牙耳机”或“车载电话机”虽没有明确列入违规范围,但其通话过程仍会分散驾驶人注意力,因此也不建议采用
1749◎很多研讨会中的论文都注明不许引用,若迳予引用,是否会构成侵害著作权? 研讨会上发表之论文,常见发表者认为其论文尚待研讨会中评论人及与会者之不同意见后,再做进一步修正,才会正式发表,故其多会在研讨会论文中注明“本论文仅供会中讨论,请勿引用”,即使如此,在著作权法而言,此论文仍是已完成并公开发表,且依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自著作完成即受著作权法保护,对于任何人而言,自然可以依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加以引用,并属于合理使用而不构成侵害著作财产权,不因作者反对引用而有任何影响。 不过,从学术上言,一旦作者要求不得引用,表示其可能认为尚有待修正之处,或是其后另有更完整之论文正式发表,则违反其意见而迳予引用,会有二个风险。一是不尊重作者的想法,二是引用未完善之著作而漏失后来较完善之著作,对引用者并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