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条
1749◎很多研讨会中的论文都注明不许引用,若迳予引用
1749◎很多研讨会中的论文都注明不许引用,若迳予引用,是否会构成侵害著作权? 研讨会上发表之论文,常见发表者认为其论文尚待研讨会中评论人及与会者之不同意见后,再做进一步修正,才会正式发表,故其多会在研讨会论文中注明“本论文仅供会中讨论,请勿引用”,即使如此,在著作权法而言,此论文仍是已完成并公开发表,且依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自著作完成即受著作权法保护,对于任何人而言,自然可以依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加以引用,并属于合理使用而不构成侵害著作财产权,不因作者反对引用而有任何影响。 不过,从学术上言,一旦作者要求不得引用,表示其可能认为尚有待修正之处,或是其后另有更完整之论文正式发表,则违反其意见而迳予引用,会有二个风险。一是不尊重作者的想法,二是引用未完善之著作而漏失后来较完善之著作,对引用者并不利
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
(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具有与签字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农村地区的当事人或进城务工人员在订立合同时习惯于在合同书上摁手印,而不是签名、盖章。根据合同法解释
如何理解一农户只允许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政策
如何理解一农户只允许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政策? 我国的土地制度是国家从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根据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所作出的总体战略性布局和统筹安排,目的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出于以上的根本目的,关于农村“一户一宅”而城里人可以拥有多处房子的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来理解。 中国虽然土地辽阔,但是土地结构确是山地多、平地少,加之中国14亿之多的人口基数,目前农用地现状是绝对数量多,土地稀缺,人均占有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