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9◎很多研讨会中的论文都注明不许引用,若迳予引用,是否会构成侵害著作权?

研讨会上发表之论文,常见发表者认为其论文尚待研讨会中评论人及与会者之不同意见后,再做进一步修正,才会正式发表,故其多会在研讨会论文中注明“本论文仅供会中讨论,请勿引用”,即使如此,在著作权法而言,此论文仍是已完成并公开发表,且依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自著作完成即受著作权法保护,对于任何人而言,自然可以依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加以引用,并属于合理使用而不构成侵害著作财产权,不因作者反对引用而有任何影响。

不过,从学术上言,一旦作者要求不得引用,表示其可能认为尚有待修正之处,或是其后另有更完整之论文正式发表,则违反其意见而迳予引用,会有二个风险。一是不尊重作者的想法,二是引用未完善之著作而漏失后来较完善之著作,对引用者并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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