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基法
百万人可补元旦假 【联合新闻网 记者林浚南/台北报导】 明天元旦正逄周日,公家机关不补假,但劳委会(新闻、网站)表示,只要是没有实施周休二日的企业劳工,明天元旦假都可以补假一天 。另外,例休不是排在周日、也未周休二日的劳工,元旦日如到班,则雇主要加发给一日工资。估算全台将有超过百万人可以获得补假一天或加领一天工资
行政院长赖清德27日针对10月发生的台铁普悠玛号翻车事件,赴立院报告,无党团结联盟立委高金素梅指出,赖清德当初推动修改劳基法时,宣称公司不会故意排整人的班表,结果台铁出事的司机就被排到这样过劳的班表,所以赖清德应该要为普悠玛事件道歉请辞下台。 高金素梅指出,赖清德接任行政院长后,推动劳基法二度修法,把轮班间隔由11小时减为8小时,当时劳方就指出二度修法的内容会导致血汗班表,台铁员工也指出人力要补足,还讲台铁漠视劳权就是罔顾旅客安全,但当时修法在民进党完全执政下强行闯关,赖清德还接受《中央社》专访说公司不会故意排整人班表,如果有一定会被爆出来。 高金素梅接着表示,修法后先有2017年12月23日台铁列车长张铭元的过劳死,他当月的班表就是被说不可能的血汗班表
劳动基准法有规定预告期间,劳动契约中还可以约定不同的预告期间吗? 一、劳动基准法第15、16条有规定预告期间,那在劳动契约中还可以约定不同的预告期间吗? 答: 劳动基准法已有预告期间的相关规定,但劳资双方仍可视业务需要约定不同的预告期间。 二、如果约定期间比法律规定长,会有效吗?如... (more...) 学校举办体育活动,学生受伤,学校、主办老师、导师有责任吗? 学校与教师法律责任概说 如提问所述,在校园内因为举办体育活动而发生事故的时候,学校跟教师可能会需要负担法律责任。而各级学校,小至幼稚园、大至大学校园,其实都可能会遇到这个问题,且学校与教师视个案情况,仍可能会有法律责任
现今有许多企业与员工一起创造经济发展,但有时双方的资讯落差与沟通不良、发生摩擦,甚至造成法律与商业问题。 这时协调的专业人才,就非常重要。 协调也是一门艺术,劳基法、一例一休、劳退新旧制、劳健保……这些听起来就复杂的学问,对于诚义顾问的李梓成来说,可以说是小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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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正逢新鲜人谋职热潮,台中市政府劳工局提醒,劳雇双方虽可在诚信原则下约定合理的试用期,但实务上常因雇主于试用期资遣劳工未给付资遣费而衍生劳资争议。劳工局强调,即便是所谓“试用期间的劳工”,其劳动权益与“正职员工”并无不同,无论试用期届满与否,雇主欲终止劳动契约,都须依劳基法相关规定办理,劳、健保部分也须符合规范。 早期劳基法施行细则曾有“劳工之试用期间,不得超过40日”的规定,但在86年6月12日修法时已删除,因此现行劳基法虽未对试用期间或试用契约制定明文规范,但一般雇主雇用新进员工仅对劳工学、经历做形式上审查,无法了解是否能够胜任工作,因此在正式缔结劳动契约前先行约定试用期间,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倘若劳工与雇主间有试用期间合意,且工作性质确有必要,则试用期间约定仍为合法有效
新光银行今年获奖连连,于《财讯》主办的2021“财富管理大奖”评选中,获得“**客户推荐奖”;参与《卓越杂志》主办之“2021卓越银行”评比,亦荣获“**数位金融服务奖”与“**理专团队奖”双奖殊荣,近日又获得《财资》所颁奖项,足见新光银行在财富管理上的努力,确实让客户感受到用心。 员工福利:端午、中秋、春节及员工生日代金或礼劵、文康活动补助、年终奖金、员工优惠存款。 休假福利:比照或优于劳基法之特别休假
员工擅自删除公司电脑重要资料,怎办? 日前发现新进员工(已将资遣)因不服主管管理,竟挟怨将公司电脑部分重要资料移除及删除,以致造成公司重大困扰及损失! 本人念于此人年纪轻轻(刚从大学毕业),不愿见其留下人生污点,于是在9/5日领薪资(此部分依照劳基法规范办理)时,再次告知要知错能改,还公司一个公道,本人将不予追究.....等,岂料对方竟打死不承认。因此,希望能透过法律途径要求还原事件真相,请问: 一、由于此人自进入公司近一个月,时逢忙碌期间,因此未能察觉到离职(8/31)都未签字相关公司文件,其中包括保密约定条款,如果对其提告是否能成立? 二、目前针对其在职期间所使用的电脑透过档案救援软件进行搜寻,已明确查出其所删除的档案的日期,这些资料能否作为日后诉讼的佐证资料? 三、此员工在职期间私下安装游戏软件,经主管发现予以告诫,虽已于当下移除,却对其主管心生不满,导致于日后离职时恶意删除电脑资料,对此,有无其他方法对其惩戒? 四、我是否要马上委托专业律师或自行先将其存证信函寄出,以利日后诉讼参考? A: 公司的电脑资料是公司的资产,如果员工没有删除的权限却任意予以删除,可能会有民法侵权行为及刑法业务侵占罪的问题。民法侵权行为规定需在知悉后二年内对于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而刑法业务侵占罪的追诉期则为犯罪行为终止后二十年内皆可行使
答:法令删除了试用期规定,表示法令对于劳动契约与劳动条件,不再有试用期间的区别;但法令也没明文禁止约定试用期。所以劳资双方仍可约定试用期,只是试用期内的劳动条件,仍不可低于法令规定。 二、试用期可以约定多久?可以延长吗? 答:在86年6月12日以前,劳基法施行细则对试用期的规定是不超过40天;删除试用期规定后,则可以由劳资双方自行约定期间
“无限猴子定理(Infinite monkey theorem)”,是一个常用来描述“无限”和“几率”概念的一个抽象实验。这定理基本描述如下:让一只猴子(当然,完全不懂人类文字)在打字机上随机地按键,当按键时间达到无穷时(当然,也没有劳基法的工时限制),几乎必然能够打出任何给定的文句,比如莎士比亚的全套著作或是金庸全套小说。换句话说,无限猴子定理隐含着在时间尺度足够长的情况下,任何几率不等于零的事情都有可能发生——我们只要等够久就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