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法律文秘专业,开设于2002年,是省级特色专业。旨在培养掌握法律关系分析、办公室管理、会务管理、秘书写作、文书制作与送达、速录等专业知识与技术技能,面向司法机关和行政、企事业单位等行业的法律职业辅助和行政辅助职业群,能够从事司法雇员和行政、企事业单位文秘等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本专业突出学生速录文秘技能培养,建有先进的校内速录实训室和秘书综合实训室,组建了速录协会和秘书协会
《新闻背景:中央民大教授:因违反新冠防控被认定犯罪的“已决犯”应予以特赦免除余刑韩轶法学教授2023/01/08 17:31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这是个必然的结果。而对于被拘留多长时间主要看故意伤害造成情节的严重性,是否有人员伤亡情况发生这几方面构成的。那么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多久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人身体处三年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处三年上十年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处十年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南都讯 昨日上午,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的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又来了一个戴着棒球帽、个头不高的申诉者。他叫李庄,微博上的自我介绍为“前非著名律师,现著名非律师”。 两年前的这一天―――2009年12月12日,他因“涉嫌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被重庆警方刑事拘留,成为轰动全国的“李庄案”主角
监察机关的留置措施和司法机关的刑事拘留有何区别? 本文摘要:许多人对监察机关的留置措施认识不是很清晰,特别是弄不清和司法机关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有何区别,我们看看执法的详细划定:首先强调一点,监察机关的留置措施不属于刑事诉讼法例定的司法强制措施。许多人认为留置也是和刑事拘留一样的强制措施,包罗许多专业的执法人士也认为留置措施是一种司法强制措施。其实这是一个误区,留置是监察法例定的监察措施,目的是保障职务犯罪案件观察事情的顺利举行的,不是刑事诉讼法例定的司法强制措施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 试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
本分会与台湾基隆地方法院检察署委托社团法人亚杜兰关怀协会办理“向上学苑”收容安置戒毒辅导工作。并于日前办理开学典礼,只要年满18岁未满65岁,有心戒除毒瘾,且符合更生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得受保护之更生人(如后所列之人,得予以保护:一、执行期满,或赦免出狱者。二、假释、保释出狱,或保外医治者
法院以3人以上法官的合议庭方式审理案(事)件时,个别法官的身份可以区分为审判长、受命法官和陪席法官。 受命法官要负责主导诉讼中的准备程序[1]。准备程序就是先由受命法官一个人开庭进行,处理争点整理、确认双方要争执哪些、不争执哪些事项等等[2],都处理好之后,下次再和审判长、陪席法官一起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