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法
劳动基准法有规定预告期间
劳动基准法有规定预告期间,劳动契约中还可以约定不同的预告期间吗? 一、劳动基准法第15、16条有规定预告期间,那在劳动契约中还可以约定不同的预告期间吗? 答: 劳动基准法已有预告期间的相关规定,但劳资双方仍可视业务需要约定不同的预告期间。 二、如果约定期间比法律规定长,会有效吗?如... (more...) 学校举办体育活动,学生受伤,学校、主办老师、导师有责任吗? 学校与教师法律责任概说 如提问所述,在校园内因为举办体育活动而发生事故的时候,学校跟教师可能会需要负担法律责任。而各级学校,小至幼稚园、大至大学校园,其实都可能会遇到这个问题,且学校与教师视个案情况,仍可能会有法律责任
指自然人以外,由法律赋予权利能力之社会组织体采法人实在说之社
指自然人以外,由法律赋予权利能力之社会组织体(采法人实在说之社会组织体说),故法人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透过其执行机关“董事”,能独立为法律行为。 1.法人依其设立之准据法,可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 (1)公法人如有诉讼,原则上属行政法院管辖;私法人如有诉讼,原则上属普通法院管辖
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
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规范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