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避免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制度。一方面,财产保全制度可以防备被申请人转移、规避财产,另一方面,财产保全制度中不可避免存在滥用诉权、恶意通过财产保全损害他人利益之情形。为此,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该公司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但经营资格已经取消。同时,有的省份工商局还将被吊销企业法人列入黑名单,三年内在全国都不能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公司不能担任董事、监事、经理。对吊销不服的,可以在处罚决定做出的3天内,书面要求听证,也可以向上一级工商管理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的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01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和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10.因申请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 11.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12.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3.其他商标案件
为了使您更好的了解就医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现将相关规定告知如下: 3、知情权:病人有权得到自己所患疾病的诊断和预后的相关信息。 5、自主权:完全行为能力人应以本人意愿为准,当父母、配偶同病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尊重患者本人意愿。 6、选择权:病人有权力选择为其诊疗的医护人员及治疗方案、措施
审理前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为保证审理的顺利进行,有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所作的一些准备工作。【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报送的提起上诉的上诉状、答辩状,原审案件的案卷和有关材料后,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1、组成合议庭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及案卷材料后,应当组成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查。合议庭的组成成员为3人以上的单数
[案情] 2005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丙公司,其中甲公司投资200万元,乙公司投资100万元,经股东会选举,李某担任丙公司董事长,张某担任该公司副董事长。2005年10月,为扶持丙公司的发展,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和乙公司每年分别购买丙 2005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丙公司,其中甲公司投资200万元,乙公司投资100万元,经股东会选举,李某担任丙公司董事长,张某担任该公司副董事长。2005年10月,为扶持丙公司的发展,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和乙公司每年分别购买丙公司产品500台,按照核算成本价加10%净利润定价,如不能完成采购量,必须按每台1000元向丙公司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2月25日发布)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且在诉讼中不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原告宣懿成等18人系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卫宁巷1号(原14号)衢州府山中学教工宿舍楼的住户。2002年12月9日,衢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第三人建设银行衢州分行(以下简称衢州分行)的报告,经审查同意衢州分行在原有的营业综合大楼东南侧扩建营业用房建设项目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需要签订离婚协议书,凭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但是离婚后,双方能否对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反悔呢?正如我们日常买东西有无理由退货期一样,夫妻签订离婚协议,法律也给了双方当事人一定的后悔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方面的约定提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受关注的5名“被精神病”受害人联合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呼吁修改《民事诉讼法》和出台《精神卫生法》,杜绝被精神病的现象发生。 据中新社报道,11月14号,广受关注的5名“被精神病”受害人彭宝泉、徐武、陈国明(化名)、高作喜、周铭德,联合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呼吁《民事诉讼法》专家关注《精神卫生法》中的无行为能力认定程序与监护权问题,建议增加保障精神残障者自主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同时提出,精神卫生法应当和民事诉讼法相衔接,应对非自愿住院患者提供司法保护。 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的黄雪涛律师说,这封***的5名作者都有着惊人相似的背景经历:均是未经本人同意被强送精神病院,接受住院治疗,被视为无行为能力人,被监护,被代表
(一)诉权处分原则。自诉案件的法理依据是国家将这类案件视为主要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案件,因此而赋予被害人诉权。作为公民的一种权利,被害人对于这种诉权可以行使,也可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