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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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31日增订1997年1月22日公布[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条文 汽车驾驶人、汽车买卖业或汽车修理业违反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或第五十七条规定,经举发后,不遵守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责令改正者,得连续举发之;其无法当场责令改正者,亦同。但其违规计点,均以一次核计。 二、交通违规状态持续不改正者因无得连续举发之明文规定,致民众常以已获有交通违规举发通知单,资为不得重复处罚之借口,爰增订本条,以杜流弊
释字775号解释之一:累犯加重违宪吗? 刑法第47条第1项规定:受徒刑之执行完毕,或一部之执行而赦免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举个例来说,加重窃盗罪是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累犯的话,法官最高可以判到7年6个月,至于法定刑的下限6月,也会因为加重而调整
一、第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之被保险人,其应自行负担之保险费,由投保单位负责扣、收缴,并须于次月底前,连同投保单位负担部分,一并向保险人缴纳。 二、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之被保险人,其自行负担之保险费,应按月向其所属投保单位缴纳,于次月底前缴清,所属投保单位应于再次月底前,负责汇缴保险人。 三、第九条之一规定之被保险人,其应缴之保险费,应按月向其原投保单位或劳工团体缴纳,由原投保单位或劳工团体于次月底前负责汇缴保险人
谁会需要这个范本呢? 继承人决定抛弃他的继承权利时,应该在得知继承消息起3个月内,依民法第1174条向法院声请抛弃继承[1]。因此想抛弃继承权利的人,需要此声请状范本。 II 前项抛弃,应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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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报税即将展开,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提醒,公司资金“无息”贷与股东或他人,或约定利息偏低者,依所得税法规定,必须按资金贷与期间年度1月1日台湾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公司利息收入并课税。 国税局表示,公司愿意以无息或低于市场行情的利息借出资金,通常是借给股东或公司关系人。 不过依据所得税法规定,即使公司实际上没有收取利息,仍要计算利息收入,只有预支职工薪资者不在此限
本会运作目的是依捐助章程第二条以办理并发展社会救济事业为宗旨,以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来从事慈善救济,例如:经济条件较差的在学者、罹患严重疾病的患者、或遭受天然灾害的受害者等。需要外来资源协助的弱势人士、包括身障、低收入户、济急、困学、医疗、育幼、养老等,经由各乡、镇、区、市公所推荐之紧急救助案件,具有事实而经本会核定给予提供资金或服务救济之协助。 本会急难救助以“紧急生活扶助”、“医疗补助”、“丧葬补助”三类为扶助原则,同一事件每年限申请一类,且以一次为限(以申请书之收件日期起算),但若有特殊情事经本会申请审核通过者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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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陌生人性骚扰,后来有对加害人申诉性骚扰,后续有收到警察局的公文通知性骚扰申诉成立,请问我的这份性骚扰成立书函是能够公开在网络上的吗?若公开会有妨碍名誉的问题吗? 上一位回答的朋友虽然说到可以公布,但其实从网站上的其他回答来说,可能会有违反个资法的问题喔! 我参考了“在社群网站上贴判决书,为什么会违反个资法?”这篇,跟问题提到的状况差不多,也许可以参考一下。 可以喔,身为被害人,你是有权这么做的。 根据刑法第310条3项:“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