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申报纳税包括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两个方面的内容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2021年9月3日,内蒙古大青山管理局乌兰察布市分局上高台管理站执法中队在联合行政执法检查中,现场抓获红召乡村民任某某在保护区内违法盗伐林木,当即现场拍照取证。违规嫌疑人任某某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分析及结论】 任某某违法在大青山保护区内盗伐林木,经查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违规嫌疑人任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填写保证书,予以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问:已提起复查、诉愿尚未确定,为何仍移送执行。 答:答:依强制执行法第18条第1项规定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执行。又依诉愿法第93条、行政诉讼法第116条规定原行政处分之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因提起诉愿或行政诉讼法而停止
游客拒绝进购物店,导游额外收取“不进店补助费”被罚! 2021年3月22日,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接到游客举报,因旅游者不想去购物场所,被导游要求补交100元/人的不进店补助费。 该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价格提供旅游服务,并在游客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取“不进店补助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将收取的“不进店补助费”退还游客,并给予责令停业整顿15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直接负责人周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导游汪某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15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 6月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规范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和管理,国家宗教事务局于2018年2月22日印发了《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本报讯(记者冯颖实习记者左登基)12月16日,国家旅游局印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坚定不移地取缔“零负团费”等违法经营行为,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通知》对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和“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等5个问题进行了说明。 关于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通知》认为,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近日,朋友圈里的微商竟然开始卖新冠疫苗了? 在这条微商文案里,清楚地写着“需要新冠疫苗的联系我,可做出口,产量低需排队,9月2日正式上市。”配图是一个橙色的包装盒。 记者找到了这款疫苗,名叫“克尔来福新型冠状病毒灭活疫苗(Vero细胞)”,最下方的批准文号显示待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本省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