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近期,区公安分局在日常安全巡查时发现一起烟花爆竹违法储存行为,及时将案件移交区安监局,区安监局通过现场调查发现铜陵市辉煌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配送员陈某在钟鸣镇金山村文武组一处民房内,涉嫌非法储存的各类烟花爆竹334件。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某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50万元给该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办公楼作抵押,双方到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甲银行履行了借款义务,后因银行经营方式调整,将该笔借款的债权及抵押权一并转让给了乙银行,并通知了该公司,但未办理登记,抵押到期后,该公司仅支付了利息,其余本金未归还,乙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处置抵押物优先受偿。该公司认为,抵押期限已过,且债权人是甲银行,与乙银行无关。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甲履行了借款150万元的义务,被告仅归还了部分利息,已构成违约
根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省科技厅对《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为“通过验收:项目已按照合同书(或经省科技厅批准的调整内容)规定要求完成90%以上考核目标和任务”、“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一)任务指标总体完成程度低于60%”。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申报纳税包括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两个方面的内容
兹修正文化资产保存法第三十五条条文,公布之。 古迹除以政府机关为管理机关者外,其所定着之土地、古迹保存用地、保存区、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区内土地,因古迹之指定、古迹保存用地、保存区、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区之编定、划定或变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筑之基准容积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转至其他地方建筑使用或享有其他奖励措施;其办法,由内政部会商文建会定之。 前项所称其他地方,系指同一都市土地主要计划地区或区域计划地区之同一直辖市、县(市)内之地区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2021年9月3日,内蒙古大青山管理局乌兰察布市分局上高台管理站执法中队在联合行政执法检查中,现场抓获红召乡村民任某某在保护区内违法盗伐林木,当即现场拍照取证。违规嫌疑人任某某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分析及结论】 任某某违法在大青山保护区内盗伐林木,经查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违规嫌疑人任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填写保证书,予以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浙甬劳人仲公告〔2022〕1号) 来源: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本委已受理安义与你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2)160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2年3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二庭(地址: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3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
问:已提起复查、诉愿尚未确定,为何仍移送执行。 答:答:依强制执行法第18条第1项规定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执行。又依诉愿法第93条、行政诉讼法第116条规定原行政处分之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因提起诉愿或行政诉讼法而停止
游客拒绝进购物店,导游额外收取“不进店补助费”被罚! 2021年3月22日,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接到游客举报,因旅游者不想去购物场所,被导游要求补交100元/人的不进店补助费。 该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价格提供旅游服务,并在游客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取“不进店补助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将收取的“不进店补助费”退还游客,并给予责令停业整顿15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直接负责人周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导游汪某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15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