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省科技厅对《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为“通过验收:项目已按照合同书(或经省科技厅批准的调整内容)规定要求完成90%以上考核目标和任务”、“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一)任务指标总体完成程度低于60%”。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项目验收专家按照“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结题”三种类型形成验收结论。

通过验收:项目已按照合同书(或经省科技厅批准的调整内容)规定要求完成90%以上考核目标和任务,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给予通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综合评价标准确定评价等级。

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任务指标总体完成程度低于60%,或者约束性指标任意一项未完成的;

(二)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四)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情形的。

其中,项目经费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财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一)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或票据,虚列支出,以表代账应付财务验收;

结题:对基本完成合同书规定内容,经费使用合理,且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按合同书或者其他要求开展研发工作,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部分考核指标确因实际情况或不可抗因素导致无法完成的,给予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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