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农业领域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包容审慎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青岛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对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清单所列适用条件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经调查,下列20个社会组织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年度检查,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民政部《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其实施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本办法依废弃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及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订定之。 本办法主管机关为彰化县政府,执行机关为本县环境保护局及本县乡(镇、市)公所。 本办法所称之代清除处理废弃物,系指本县乡(镇、市)公所除公告清运时段、路线外,派专车清理下列之废弃物: 一 未申请停征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费之事业员工生活产生之废弃物
[税务实务] 7个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问题 [分享] 1.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是否需要备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五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2.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符合条件后,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命其改善;届期未改善者,按次处新台币十二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锾,至改善为止: 一、未依第十七条第一项或第三项规定办理会计师事务所之登录或变更登录。 二、未依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登记。 三、章程未依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记载或章程变更未依第二项规定申报备查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和公众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 的限制。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5日 18:49 信息来源:威海市民政局 访问次数: 经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等规定,且情节严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为加强环境监管力度,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日前,临淄区环保分局对每月定期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进行了曝光。此次曝光的环境违法企业共有6家,罚款总额826000元。 淄博津庆化工有限公司不按国家规定填写危废转移联单
本文摘要:SMM网讯:近日,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西南铜业分公司(以下全称西南铜业)接到昆明市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昆环复字〔2019〕10号),明确事项如下:一、行政复议决定书主要内容近日,西南铜业接到昆明市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昆环复字〔2019〕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昆明市局要求:撤消昆明市局五华分局(原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做出的昆五生环罚字〔2019〕007号行政处罚明确违法 SMM网讯:近日,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西南铜业分公司(以下全称西南铜业)接到昆明市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昆环复字〔2019〕10号),明确事项如下:一、行政复议决定书主要内容近日,西南铜业接到昆明市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昆环复字〔2019〕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昆明市局要求:撤消昆明市局五华分局(原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做出的昆五生环罚字〔2019〕007号行政处罚明确违法行为。二、涉及惩处事项阐述2019年5月20日,西南铜业接到昆明市局五华分局发布命令的《行政处罚事前(听证会)告诉书》(五环罚告(听得)字)〔2018〕046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昆五生环罚字〔2019〕007号),昆明市局五华分局对西南铜业作出以下惩处:1、责令立刻修正氮氧化物微克废气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三十万元。 具体情况参见公司于5月21日透露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南铜业分公司接到昆明市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9-051号)
经营证券金融事业、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或其他证券服务事业,应经主管机关之核准。 前项事业之设立条件、申请核准之程序、财务、业务与管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规则,由主管机关定之。 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之二第一项、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四十三条之一第三项、第四十三条之五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三条之六第一项、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至第九十八条、第一百十六条、第一百二十条或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百八十万元以下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