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下列20个社会组织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年度检查,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民政部《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其实施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