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9月2日起即日实施,内容如下:

一、新竹市地政事务所(简称地政所)为服务远途申请人申办登记案件,减少其往返次数以节省时间、交通成本,并提升为民服务品质、增加政府施政满意度,订定本规定。

(一)对象:新竹市以外之其他县市申请人主动提出申请书者。

2. 买卖、赠与、交换:笔栋数合计五笔以下、申请人合计五人以下或连件件数三件以下者。

3. 抵押权设定:笔栋数合计十笔以下、申请人合计五人以下或连件件数三件以下者。

三、受理作业程序:

(一)收件:收件人受理远途民众申请先行审查登记案件后,应于登记申请书加盖“远途先审”戳记,并记录于远途>申请登记案件先行审查纪录表(如附表一)。

1. 先行审查,依决行层级逐级陈核;审查结果符合规定者,即告之申请人,并依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收件号数之先后次序及各类案件处理期限表之处理期限办理。

2. 案件须补正而能当场补正者,即由申请人完成补正;不能当场完成补正者,应于土地登记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以书面叙明理由或法令依据,当场交由申请人领回或寄发补正通知书。

3. 审查结果应予驳回者,应依土地登记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书面叙明理由及法令依据,当场交由申请人领回或寄发驳回通知书。

四、受理之案件,于登记前如有土地登记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情事,仍应依法办理。

五、地政所受远途申请人申请登记案件先行审查作业流程详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