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继承登记不动产列册管理之依据为何?有无被列册管理要到哪里查?是不是缴清遗产税就不会被列册管理?
一、有关未办继承登记不动产办理列册管理系依据土地法第73条之1:“土地或建筑改良物,自继承开始之日起,逾1年未办理继承登记者,经该管直辖市或县市地政机关查明后,应即公告继承人于3个月内声请登记;逾期仍未声请者,得由地政机关予以列册管理。但有不可归责于声请人之事由,其期间应予扣除”之规定办理。
二、于每年4月1日公告未办继承登记不动产请继承人依限声请登记时,除通知继承人外,公告期间都会将该年度之资料上网,所以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都可以上地政事务所网站查询。又在土地所在地登记机关布告栏、土地所在地乡(镇、市、区)公所布告栏、被继承人原户籍所在地乡(镇、市、区)公所布告栏及被继承人原户籍所在地村、里办公处布告栏皆可查看该公告内容。至于非公告期间或非当年度之资料,可直接申请土地建物登记誊本参阅。
三、纵使已经缴清遗产税,如果自继承开始之日起逾1年仍未向地政事务所办理继承登记的话,还是会被列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