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依废弃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及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订定之。
本办法主管机关为彰化县政府,执行机关为本县环境保护局及本县乡(镇、市)公所。
本办法所称之代清除处理废弃物,系指本县乡(镇、市)公所除公告清运时段、路线外,派专车清理下列之废弃物:
一 未申请停征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费之事业员工生活产生之废弃物。
三 得以焚化、堆肥处理之非家户产生之一般废弃物。
四 非属依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费征收办法第三条规定之征收方式者。
本县乡(镇、市)公所得依本办法执行代清除处理废弃物,并征收代清除处理费用(以下称代清理费用)。
前项代清理费用之收费标准如附表。
本县乡(镇、市)公所依附表所收取第三条第四款之代清理费用,应缴交百分之五十四于本县环境保护局。
本县乡(镇、市)公所执行代清除处理废弃物时,应考量废弃物清除处理能力、垃圾转运站暂置空间、清理时段、废弃物来源、数量或规模等事项,为适当之处理。
本县环境保护局在考量本县废弃物处理设施正常运作情形下,必要时得拒绝本县乡(镇、市)公所进厂处理废弃物。
本县乡(镇、市)公所应于执行前征收代清理费用。但家户因灾害严重受损无力缴纳者或具正当理由经本县乡(镇、市)公所同意者,得免收费用。
执行机关代清理费用之岁入、岁出,应编列年度预算,并由执行机关依预算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