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4人为某区清洁队队员,甲、乙为清洁车司机,丙、丁为随车人员,渠等负责收取垃圾之区域内小型工厂林立,故除家户产生之一般废弃物外,亦产生事业废弃物,收取垃圾时须现场认定是否为事业废弃物而决定是否拒收。当地厂商为恐清洁队将所产生一般废弃物认定为事业废弃物,借此刁难拒收,或贪图不用等候垃圾车节省时间便利,遂基于行贿之意思按月支付款项予甲、乙、丙、丁4人,渠等4人亦基于职务上行为要求贿赂之概括犯意而收受款项再平分花用。

本案经地方检察署检察官侦查起诉,甲、乙、丙、丁4人各被判处2年至5年不等之有期徒刑。

1.对于是否属事业废弃物而得拒收之裁量权遭滥用,无相关复查检核机制对勤务执行情形予以考核。

2.法纪观念薄弱未能把持公务员应廉洁之义务,并以共犯态样共同违背不得收贿之义务。

1.不定期派员跟车随机抽查,借由抽检方式对于特定区域收取之垃圾进行控管,督促队员本于职责执行职务。

2.举办廉政讲习教育训练,破除集体行为非犯罪之迷思,提升同仁法治观念以恪守行为分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