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官
裁判字号: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声字第 236 号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国 109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定其应执行刑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声字第236号 声 请 人 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受 刑 人 郭中信 上列声请人因受刑人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等案件,先后经判决 确定如附表所载,声请定其应执行刑(109 年执声字第123 号)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中信因犯如附表所载之罪,所处如附表所载之刑,应执行有期 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声请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中信因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等案 件,先后经判决确定如附表,应依刑法第53条及第51条第5 款,定其应执行之刑,爰依刑事诉讼法第477 条第1 项规定 ,声请裁定定其应执行之刑等语。 二、按数罪并罚,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条规定,定其应 执行刑,刑法第53条定有明文
公家考试:毕业生通过相关国家考试后,可担任律师、司法官、检察官、公设辩护人、公证人、行政执行官、司法事务官、检察事务官、书记官、执达员、执行员、法警、调查局调查员、政风人员、外交领事人员等公职人员及法官助理。 就业单位:除以上法律人传统之就业管道外,本系毕业生娴熟基础法律、金融法律及其他财经相关知识及法律,可就业之单位包括国内金融业,如各大公民营金融控股公司、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商、期货商、证券交易所、柜台买卖中心、投资人保护中心、期货交易所、集保结算所、金融消费评议中心等,或律师事务所、高科技公司、各上市柜公司及中小企业等。 升学:可选择继续升学到国内外攻读法律研究所,于学术单位或研究机构从事学术研究工作
主旨:公示送达本院111年度苗简字第882号原告刘锦枢与被告刘锦标等八十人间涂销地上权登记事件应送达被告李宜芳、刘氏锡妹之起诉状、民事更正起诉状缮本及本院所定言词辩论期日通知书。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项、第151条、第152条。 一、该起诉状、民事更正起诉状缮本现由本院书记官保管,被告李宜芳、刘氏锡妹得于上班时间来院领取
科室概况: 本科室现由书记官1人兼任科长,录事1名承办文书科各项业务。 工作职掌: 1.本署印信之盖用及典守事宜。 2.总发文(登录、封发、付邮)
黄先生是一位标准的公务人员,育有二个子女,太太则是一般的家庭主妇,在家相夫教子。两个小孩目前都还在念书,还没有独立工作的能力。黄先生虽已年过半百,但每个人的人生中总有一个梦想等著去实现,就在几年前景气还不错的时侯,有朋友找他一起投资一家店,原本就希望有朝一日能够开创出属于自己事业的他,便把自己多年来辛苦存下的一些钱全部投资在这家店里
医事护理法规概论(修订十三版) 内容简介 本书以医疗法、医师法、护理人员法为主,介绍医师、护理人员等之资格条件、业务事项与责任,以及医疗、护理机构应遵守之规范,期落实医疗人权,确保人性尊严。另针对全民健康保险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医病关系之权利义务、医疗纠纷、诉讼等重点,并予介绍。 民国90年2月迄今,本书修正第3版至第13版共13次
日前,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西北大学艺术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邓益民的水墨画展作品,荣获“第七届国际书画大奖展”唯一“中国大使馆奖”。 “中国大使馆奖”由中国大使馆设立并颁发,每届奖励1名优秀的书画家,本届从近400名书画家的参展作品中评出一名“中国大使馆奖”最终由来自陕西的画家邓益民获得。2012年9月2日下午颁奖会在东京都美术馆举行,中国驻日本大使馆文化参赞何静、一等书记官赵平等负责文化的官员,以及来自世界各地的华人画家到会祝贺,并出席了颁奖活动
裁判字号: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声字第 249 号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国 109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假释中交付保护管束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声字第249号 声 请 人 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受 刑 人 罗明宗 上列受刑人因窃盗等案件,声请人声请于假释中付保护管束(10 9年度执声付字第55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罗明宗假释中付保护管束。 理 由 一、声请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罗明宗因窃盗等案件,经本院判 处有期徒刑2年6月确定,于民国107年1月28日送监执行,嗣 经法务部于109年1月13日核准假释,爰依刑法第93条第2项 、刑事诉讼法第481条第1项规定,声请裁定于受刑人假释中 付保护管束等语。 二、按刑法第93条第2项规定,假释出狱者,在假释中付保护管 束
裁判字号: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声字第 26 号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国 109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假释中交付保护管束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声字第26号 声 请 人 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受 刑 人 叶正雄 上列受刑人因窃盗案件,声请人声请于假释中付保护管束(108 年度执声付字第834 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叶正雄假释中付保护管束。 理 由 一、声请意旨略以:受刑人叶正雄因窃盗案件,经台湾新北地方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合计2 年6 月确定,于民国107 年4 月2 日入监执行。嗣经法务部于108 年12月27日核准假释在案, 依刑法第93条第2 项之规定,在假释中应付保护管束,爰依 刑事诉讼法第481 条第1 项规定声请裁定等语
本署成立“选举查察联系中心”,为建立清明而优质之选举环境而努力。 103年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各候选人之竞选活动已经陆续展开,为防止贿选及暴力介入选举以净化选风,本署特遵奉最高法院检察署指示,于103年10月31日成立“选举查察联系中心”,并于是日上午9时30分举行揭牌仪式,除持续查察贿选及防制暴力介入选举等积极作为,并藉反贿选之时机鼓励民众勇于检举贿选,共同为建立清明而优质之选举环境而努力。 本署选举查察联系中心在林检察长带领下,由具有丰富选举查察经验之检察事务官、行政科室主管及书记官等优质团队组成,并由林检察长朝松是日宣告正式成立,要求各值勤人员确实值勤,遇民众检举则依本署制定之“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检察署选举查察联系中心值勤人员接获检举贿选电话询问要点”逐一详细询问填载,期有效遏止贿选歪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