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
广播节目中使用的资料系受访者所提供的话,节目制作人有无侵害著作权问题?在节目中节录他人的著作予以播出是否可以?访问中受访者提及听到某人说的话,看到某篇文章,并予以引述,是否违反著作权法? 著作权侵害行为人的认定,系由司法机关于具体个案情事发生时,依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调查认定之。因此,广播节目中使用的资料系受访者提供,节目制作人究竟有无侵害著作权,均属事实认定问题。 在节目中节录他人的著作予以播出,系属重制他人著作的行为,如果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应征得著作财产权人同意后,始得利用播出,换言之,节目制作人在制播的过程,对于著作授权事宜,必须查证,不能因为资料系受访者提供,而认为节目制作人可以主张一概不负侵害著作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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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运作目的是依捐助章程第二条以办理并发展社会救济事业为宗旨,以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来从事慈善救济,例如:经济条件较差的在学者、罹患严重疾病的患者、或遭受天然灾害的受害者等。需要外来资源协助的弱势人士、包括身障、低收入户、济急、困学、医疗、育幼、养老等,经由各乡、镇、区、市公所推荐之紧急救助案件,具有事实而经本会核定给予提供资金或服务救济之协助。 本会急难救助以“紧急生活扶助”、“医疗补助”、“丧葬补助”三类为扶助原则,同一事件每年限申请一类,且以一次为限(以申请书之收件日期起算),但若有特殊情事经本会申请审核通过者则不在此限
请问如果有员工自行制作离职证明利用此证明去向劳保局申请失业给付但公司收到劳保局通知说公司未通报资遣员工但是公司并未资遣此员工我的问题是: 1.如果公司觉得没有资遣员工也没有意愿去做通报那对公司来说有影响吗? 2.如果公司不对此员工提出离职证明的告诉那员工会被用伪造文书起诉吗? 3.若此员工最后也没有去领失业给付的话会有法律责任吗? A: (一)、依就业服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第三十三条规定:“雇主资遣员工时,应于员工离职之十日前,将被资遣员工之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担任工作、资遣事由及需否就业辅导等事项,列册通报当地主管机关及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但其资遣系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应自被资遣员工离职之日起三日内为之”,所以如果公司资遣员工而未通报者,将遭主管机关处以罚缓。(二)、员工并无离职事实但却擅自以贵公司名义制作离职证明,可能涉有伪造文书之刑事责任,而且伪造文书是公诉罪,如果司法机关侦办的话,有可能会被起诉,也不会因为该名员工未去领失业给付或公司未加以追究而免除刑事责任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 纳税义务人甲君于101年8月1日将持有未满2年坐落于高雄市三民区之房屋及土地,以1000万元签约出售予乙君,惟未申报特销税,经该局予以补征税额100万元,并裁处2倍以下罚锾。另查获买方签约及价金支付人为乙君,却登记所有权人为其子丙君,涉有漏报赠与税之情事,经该局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3款规定,以属自己之资金无偿为他人购置财产,依房屋及土地之现值400万元按10%税率核课赠与税。 国税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于买卖不动产时应特别注意土地建物誊本登记取得时间,凡持有期间2年内符合应课征特销税之不动产,于销售时应依特销税条例规定申报,以免漏报被查获而补税及裁处罚锾
民众办理老屋健检建筑物评估,内政部营建署于今年6月提高初评补助金额,最高补助可达1万5千元。台南市108年已有46件提出申请,经工务局审核目前通过22件。该局提醒民众,家园提早预防、做好补强,才有更进一步的保障及保值,呼吁屋龄30年以上的建筑物,把握申请补助机会
为加强弱势民众之医疗照护,中央健康保险局自88年起实施“紧急医疗保障措施”,无力缴纳健保费之民众,如遇有急重症需就医之情事,只要持有村里长或医疗院所开具之清寒证明书,就能够以健保身份先行就医。 97年1月至11月健保局受理之协助弱势民众紧急医疗案件计2123件,医疗费用合计5198万余元。健保局强调,急重症需紧急医疗且缴不起健保费之民众,可以向辖区健保分局洽询,各分局会给予适当、必要之协助
举行“前瞻基础建设计划─佳里区海埔排水护岸治理工程(第二期)A标”第1场公听会,特此公告周知。 主旨:举行“前瞻基础建设计划─佳里区海埔排水护岸治理工程(第二期)A标”第1场公听会,特此公告周知。 依据:土地征收条例第10条暨内政部99年12月29日台内地字第0990257693号令办理
为利促进及活化政府资料应用并提升政府资料品质及价值,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简称本局)汇整国道即时及历史交通资讯,开放“交通数据库”(以下简称本数据库)**、官、学、研各界免费下载加值应用,以利用路人获取更多元之服务,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本数据库资料来源为“高快速公路整体路网交通管理系统”与“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资料免费提供下载使用。 本系统资料格式系依据交通部发布之“路侧设施即时交通资讯发布标准格式”、“即时路况资料标准2.0”及本局 “高速公路电子收费交通资料搜集支援系统(TDCS Traffic Data Collection System)使用手册”
为利促进及活化政府资料应用并提升政府资料品质及价值,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简称本局)汇整国道即时及历史交通资讯,开放“交通数据库”(以下简称本数据库)**、官、学、研各界免费下载加值应用,以利用路人获取更多元之服务,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本数据库资料来源为“高快速公路整体路网交通管理系统”与“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资料免费提供下载使用。 本系统资料格式系依据交通部发布之“路侧设施即时交通资讯发布标准格式”、“即时路况资料标准2.0”及本局 “高速公路电子收费交通资料搜集支援系统(TDCS Traffic Data Collection System)使用手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