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果有员工自行制作离职证明利用此证明去向劳保局申请失业给付但公司收到劳保局通知说公司未通报资遣员工但是公司并未资遣此员工我的问题是:
1.如果公司觉得没有资遣员工也没有意愿去做通报那对公司来说有影响吗?
2.如果公司不对此员工提出离职证明的告诉那员工会被用伪造文书起诉吗?
3.若此员工最后也没有去领失业给付的话会有法律责任吗?
A: (一)、依就业服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第三十三条规定:“雇主资遣员工时,应于员工离职之十日前,将被资遣员工之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担任工作、资遣事由及需否就业辅导等事项,列册通报当地主管机关及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但其资遣系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应自被资遣员工离职之日起三日内为之”,所以如果公司资遣员工而未通报者,将遭主管机关处以罚缓。(二)、员工并无离职事实但却擅自以贵公司名义制作离职证明,可能涉有伪造文书之刑事责任,而且伪造文书是公诉罪,如果司法机关侦办的话,有可能会被起诉,也不会因为该名员工未去领失业给付或公司未加以追究而免除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