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者
COVID-19确诊个案应落实居家照护5+n不得外出,以免触法。 为防范COVID-19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规定透过快筛或PCR阳性判读确诊者应进行立即隔离进行居家照护5+n政策,隔离期间不得擅离住所,台东县卫生局呼吁选举期间确诊者亦应遵守规定落实居家照护,擅离住所者可依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13条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或新台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金。 卫生局表示,新冠病毒快筛阳性或PCR阳性经医师判读通报者,即属于COVID-19确定病例,应依法进行居家照护执行5+n隔离政策,隔离期间除紧急就医、避免紧急危难(如风灾、地震、火警等)等直接危及生命安全之正当事由以外,不得离开住所,投票非属前面正当事由之一,卫生局提醒确诊者选举期间应落实居家照护之隔离规定,不可离开住所前往投票所,违反者可依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13条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或新台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金,请民众切勿以身试法
请问如果有员工自行制作离职证明利用此证明去向劳保局申请失业给付但公司收到劳保局通知说公司未通报资遣员工但是公司并未资遣此员工我的问题是: 1.如果公司觉得没有资遣员工也没有意愿去做通报那对公司来说有影响吗? 2.如果公司不对此员工提出离职证明的告诉那员工会被用伪造文书起诉吗? 3.若此员工最后也没有去领失业给付的话会有法律责任吗? A: (一)、依就业服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第三十三条规定:“雇主资遣员工时,应于员工离职之十日前,将被资遣员工之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担任工作、资遣事由及需否就业辅导等事项,列册通报当地主管机关及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但其资遣系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应自被资遣员工离职之日起三日内为之”,所以如果公司资遣员工而未通报者,将遭主管机关处以罚缓。(二)、员工并无离职事实但却擅自以贵公司名义制作离职证明,可能涉有伪造文书之刑事责任,而且伪造文书是公诉罪,如果司法机关侦办的话,有可能会被起诉,也不会因为该名员工未去领失业给付或公司未加以追究而免除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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