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掌握遭遇职业伤病劳工,早期介入提供职业重建相关服务。
2.通报范围及方式:依“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规定,将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及职业伤害个案资料,登录于中央主管机关职业伤病通报系统。职业伤病通报系统
3.通报人员:职业医学科专科医师、雇主、医疗机构或其他人员知悉劳工遭遇职业伤病者,及遭遇职业伤病劳工本人,得主动向中央主管机关通报。
4.通报内容:发生伤病个案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字号、伤病名称、联络方式及通报者资讯等资料。
5.后续协助:中央主管机关接获通报后,将依“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第65条规定,整合职业伤病通报资讯,并透过财团法人职业灾害预防及重建中心,依个案资讯适时转介医疗机构,提供该劳工必要之服务及协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