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据:105年9月22日新修正职业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则 第17-1条。(第一项第一款职业安全卫生业务主管之安全卫生在职教育训练,每2年至少6小时)

3.职业灾害调查、处理、统计与防范对策。

4.职业灾害补偿、补助与赔偿。

5.职业灾害罚则与职业安全卫生人员职责。

6.职业安全卫生相关法规修法说明。

1.(可认证)具有营造业甲种、乙种及丙种职业‘安全卫生业务主管’

1.认知职业伤害及职业疾病。

2.孰悉职业灾害调查、处理、统计事项。

3.了解职安法“设备及措施”规定,避免违法受罚及职灾责任。

4.认识职安人员法定职责与如何防范职灾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