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第29条、兵役法施行法第34条、后备军人管理规则第38、39条规定。
旨在汰弱留强,藉以坚实动员战备基础。
1、后备军人因病或受其他伤害不堪服役者,持公、私立医疗机构最近3个月内公私立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1份、身份证影本、退伍证件影本及申请书,至户籍所在地乡、镇、市、区公所申请参加转、免役体检。
2、乡(镇、市、区)公所于每月10日前汇整缮造“后备军人转免役体格检查人员名册”,送县市后备指挥部并年度教点召验退(核免)人员,采随到随办方式,协调各国军医院体检。
3、持内政部会商行政院卫生署指定体(复)检医院诊断证明书或兵役用(甲种)诊断证明书或国军医院诊断证明书或身心障碍手册者或重大伤病卡或经国防部核定伤残通报者,得免参加体检。但持身心障碍手册及重大伤病卡者,仍应检附前述诊断证明书,俾利判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