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原产地证明书、加工证明书之申请书及其填写须知及原产地证明书之格式,并自本(105)年8月1日实施。
主旨:公告修正原产地证明书、加工证明书之申请书及其填写须知及原产地证明书之格式,并自本(105)年8月1日实施。
依据:原产地证明书及加工证明书管理办法第2条第4项。
一、修正一般原产地证明书、输美洋菇罐头原产地证明书、输美竹笋罐头原产地证明书、输欧盟大蒜原产地证明书、纺织品加工原产地证明书之申请书及其填写须知(如附件1)。
二、修正外货复出口原产地证明书之申请书及其填写须知(如附件2)。
三、修正货品由第3国直接输往进口国原产地证明书之申请书及其填写须知(如附件3)。
四、修正加工证明书申请书及其填写须知(如附件4)。
五、修正输美洋菇罐头、输美竹笋罐头、输欧盟大蒜及纺织品加工原产地证明书之格式(如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