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法
“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的叫法,并没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如果要找一个比较接近的解释,那就是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出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
问:房地产企业采取售后回购方式销售房屋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及相关政策,而商品房销售办法是不允许这样的销售方式的,如何看待不同规定呢,实际中如何处理呢? 答复: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应按有专门的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该文件中并未列举售后回购的处理,但本着实质课税原则,建议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为避免营利事业未谙税法规定而遭受处罚,特别呼吁有下列情形的营利事业,仍然要依限如期办理10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 一、原属查定课征之小规模营业人,经核定使用统一发票而未使用者。 二、公司虽已办妥停业登记,即便当年度无营业额,也无应纳税额,但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有应计入或应减除金额者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17格林债”将停止交易;本期债券赎回完成后,“17格林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发行的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7格林债”、“本期债券”)至2020年8月24日将期满3年。根据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期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和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MyGoNews方暮晨/综合报导】个人有房子或土地出租,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规定,必须将租赁所得合并于每年度之综合所得总额办理申报。 租赁所得系指实际租赁收入,减去相关合理的必要费用及损耗后之余额,其中合理必要的损耗及费用,如房屋折旧、修理费、地价税、房屋税、向金融机构贷款购屋所支付的利息,及以出租财产为保险标的物所投保的保险费等,可逐项举证列报。 如不逐项举证申报,亦可按财政部核定的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减除,以2013年度为例,固定资产租赁必要费用标准为租金收入的43%,也就是说:租赁所得=租金收入*57%,纳税义务人可先行核算可扣除的费用金额,择高适用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投资黄金的管道,除了以往在银楼买卖实体金条、金饰外,更衍生出许多金融商品,如黄金存折、黄金扑满及黄金期货等。然而,虽然标的都是黄金,但是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时的所得类别却不尽相同,投资人千万要注意。 该局说明,依投资的工具不同,而有下列几种不同的课税规定: 如属于一时贸易之交易,则依卖价6%计算所得,并入个人综合所得税 计算,适用5%-40%税率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近日接获民众来电询问有关综合所得税医药费列举扣除额被删减造成退税金额少于申报数或遭国税局追补税款的原因。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3规定:“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之医药费及生育费以付与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者为限。但受有保险给付部分不得扣除
王太太来电询问,配偶于110年间死亡,今(111)年5月照往例向国税局查调所得,夫妻合并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申报后发现死亡配偶所得未并入申报,如何补救?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所得,除符合所得税法第71条第3项可免办结算申报规定者外,仍然要办理结算申报。申报方式说明如下: 一、如遗有配偶,应由生存配偶合并办理结算申报或由符合规定之纳税义务人列为受扶养亲属办理申报,并可申报扣除全额的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 二、如无配偶、未被列为受扶养亲属或配偶为非境内居住者,应由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在个人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结算申报,并且就其遗产范围内负一切有关申报纳税的义务,死亡个人的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应按照该年度死亡前之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换算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3年5月28日 国税发[2003]60号)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利用外资水平,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 (2003年5月28日 国税发[2003]60号)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利用外资水平,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3月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第3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的股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按照《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以下简称股权并购),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外界关注因疫情而超过两年未入境的台商权益,财政部今(1)日表示,在综合所得税申报方面,会从宽认定,若台商对身份认定有疑义,可先按往年申报方式申报;地价税方面,申请自住优惠税率,依规定不一定要“本人”设籍,也可以配偶或直系亲属设籍。 财政部表示,近日外界关注受疫情影响,超过两年未入境的海外国人,经户政机关迁出户籍,所涉所得税及地价税问题。 财政部表示,在综合所得税方面,依所得税法规定,在国内有户籍、生活及经济重心在境内,或是无户籍、一年内在境内居留满183天者,应办理综所税结算申报并适用5%到40%累进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