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近日接获民众来电询问有关综合所得税医药费列举扣除额被删减造成退税金额少于申报数或遭国税局追补税款的原因。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3规定:“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之医药费及生育费以付与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者为限。但受有保险给付部分不得扣除。”医药费系针对身体病痛接受治疗而支付之医疗费用属生活中之必要支出为不可避免之负担为不可自由支配之所得允许自课税所得中扣除惟受有保险给付、获得补助及非属医疗性质者不得列报扣除。

该局提醒民众于申报综合所得税医药费列举扣除额时应将受有保险给付部分自医药费金额中减除后申报以免被国税局补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