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太太来电询问,配偶于110年间死亡,今(111)年5月照往例向国税局查调所得,夫妻合并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申报后发现死亡配偶所得未并入申报,如何补救?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所得,除符合所得税法第71条第3项可免办结算申报规定者外,仍然要办理结算申报。申报方式说明如下: 一、如遗有配偶,应由生存配偶合并办理结算申报或由符合规定之纳税义务人列为受扶养亲属办理申报,并可申报扣除全额的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 二、如无配偶、未被列为受扶养亲属或配偶为非境内居住者,应由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在个人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结算申报,并且就其遗产范围内负一切有关申报纳税的义务,死亡个人的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应按照该年度死亡前之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换算减除。
该局说明,以王太太询问事项,依规定要由生存配偶(王太太)为纳税义务人合并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惟生存配偶于办理申报时,无法以其自然人凭证或健保卡查得死亡配偶之所得资料,必须持身份证正本及死亡配偶之除户户籍资料或死亡证明书,至各地区国税局及所属分局、稽征所查询死亡配偶之所得资料,合并办理结算申报。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今年申报110年度综合所得税如有上述漏未申报死亡配偶所得之情形,记得尽速向国税局办理补报及补缴所漏税款,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