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1.本法 88.04.21 增订之第 166-1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会同司法院另定之。 继承人违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者,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得就应受清偿而未受偿之部分,对该继承人行使权利。 继承人对于前项债权人应受清偿而未受偿部分之清偿责任,不以所得遗产为限
立法院第8届第1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9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立法院第8届第1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9次全体委员会议。一、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诉愿法第九十条条文修正草案”案。(须进行询答程序)(上午9时至10时30分) 二、继续审查司法院函请审议“司法院司法人员研习所组织条例修正草案”案
※历史法规系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后法规修正之历次完整旧条文。 一、校务评鉴:对教务、学生事务、总务、图书、资讯、人事及会计等事务进行全校整体性之评鉴。 二、院、系、所及学位学程评鉴:对院、系、所及学位学程之课程设计、教师教学、学生学习、专业表现、图仪设备、行政管理及办理成效等项目进行之评鉴
一、任何系统参数须由投资人自行设定。 二、使用电子下单交易委托买卖仍可能面临断线.断电.网络壅塞等阻碍致使委托买卖无法传送或接收或时间延迟请投资人自行评估。 三、期货及选择权交易具低保证金之高度财务杠杆特性在可能产生极大利润的同时也可能产生极大的损失,投资人于开户前应审慎考虑本身的财务能力及经济状况及所能担负之风险
摘要1:【目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变更;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发回重审其他情形;限制发回重审次数以1次为限;二审裁判效力;提示1: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合并审理;提示2:一审合议庭审判长在调离后仍以合议庭成员名义在判决书上署名的,属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应当发回重审 摘要2:【注解】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内容既有维持也有改判的,应当引用《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2、3项规定改判而非引用第170第1款第1项维持原判规定。——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93.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内容既有维持也有改判的,应当如何引用《民事诉讼法》条文 摘要1:第二审审查内容 第二审法院对第一审法院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材料齐备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第一审法院及时补送): 1.移送上 摘要2: 【裁判要旨】上诉人在二审期间脱逃,仅有原审被告人在案的,由于一审判决宣判后有被告人提出上诉,导致一审判决未能生效,故不能将一审判决作为执行依据,二审法院需裁定对在逃的上诉人中止审理,同时还必须继续审理涉及原审被告人的部分,对原审被告人的事实认定、定罪量刑和审理程序依法作出裁判。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条文 依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二条规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译该著作。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条文 依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之一至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二条规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译该著作。 依第四十六条及第五十一条规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该著作
专科以上学校办理产学合作征免营业税规定案,检送财政部109年2月26日台财税字第10804666690号令。 教育部修正“教育部补助办理家庭教育活动实施要点”,名称并修正为“教育部补助推展家庭教育实施要点”,业经本部于中华民国109年2月3日以台教社(二)字第1080187082B号令修正发布,兹检送发布令影本(含行政规则)1份,请查照。 “教育部奖助机关机构学校法人及团体推展家庭教育办法”,业经本部于中华民国以108年11月19日以台教社(二)字第1 080163144B号令订定发布,兹检送发布令影本(含法规条文)1份,请查照
(吉隆坡9日讯) 高庭择定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和财政部前秘书长丹斯里依尔万面对涉及金额达66亿令吉的6项刑事失信案,在今年5月14日案件管理,以决定审讯的时间。 此案主控官马诺兹古律副检察司今日向高庭申请,批准撤销原定在今年7月8日展开的审讯。 他解释,这是为了要有足够的时间来完成目前正进行的纳吉所涉及的SRC国际公司贪污洗钱案的审讯
据香港电台网站4月26日报导,政府提出修订《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建议提高残酷对待动物的罚则,较严重残酷对待动物的罪行,由目前最高可判监3年,提高至判监10年,罚款增至最高200万元。新修订今日起咨询公众3个月。 政府建议,授权法庭可颁令,违法者在指定期间,甚至永久禁止饲养动物,并剥夺对方拥有仍在饲养的动物
依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各款著作内容例示”,语文著作包括“诗、词、散文、小说、剧本、学术论述、演讲及其他之语文著作。”老师的上课内容,乃是属于这里所说的“演讲”,只要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要件(请参考第1篇第2题),老师上课的内容,即是属于受保护的“语文著作”。当学生在上课时要录音,以利回家复习或制作笔记,因为老师上课的内容属于受保护的“语文著作”,而依据著作权法第3条第1项第5款规定“重制: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影、摄影、笔录或其他方法直接、间接、永久或暂时之重复制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