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条文 依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二条规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译该著作。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条文 依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之一至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二条规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译该著作。
依第四十六条及第五十一条规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该著作。
2003年6月6日修正7月9日公布[编辑]
依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二条规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该著作。
理由 增订第三项。配合修正条文第二十八条之一增订著作人享有散布权之规定,增订合理使用条文,使在特定情形之合理使用著作时,亦得散布该著作;本项合理使用之散布,应配合各该条文所允许合理使用之重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