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法规系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后法规修正之历次完整旧条文。

一、校务评鉴:对教务、学生事务、总务、图书、资讯、人事及会计等事务进行全校整体性之评鉴。

二、院、系、所及学位学程评鉴:对院、系、所及学位学程之课程设计、教师教学、学生学习、专业表现、图仪设备、行政管理及办理成效等项目进行之评鉴。

三、学门评鉴:对特定领域之院、系、所或学程,就研究、教学及服务成效进行之评鉴。

四、专案评鉴:基于特定目的或需求进行之评鉴。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评鉴,每四年至七年应办理一次,并得依需要调整之;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评鉴,得依需要办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