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滁州市民政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1年本)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章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各会员企业: 协会作为政府和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将致力于整合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资源,为维护会员单位在市场竞争中的合法权益,促进聊城市建筑行业的发展及协会工作正常运行,按照我会《章程》和《会费收缴具体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缴纳2020年度会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URL]的会员单位应依据《[URL]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义务”的规定交纳会费。 请于2020年4月30日前将会费汇到协会财务。 四、市建协将及时在网站上公示会费缴纳情况
1、必备理由《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另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集体合同可以在企业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产生争议的时候起到重要的标准作用,一份完备的集体合同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保证采购质量,根据《合同法》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一经确定,采购机关应将合同草案的有关文件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合同草案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采购机关方可签订合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台湾宾果平台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增强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效率,实行企业分类监管,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根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行为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三、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一条 本规程依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务局(以下简称本局)置局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局长一人,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三条 本局设下列各科、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综合规划科:客家政策规划、族群关系事务推动及公共事务推动等事项
第一条 为保障经济上确有极特殊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吉林省教育厅等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籍本科学生经济上确有极特殊困难,无力支付学费的,可申请减免学费。 第三条 学费减免的原则: (二)应缴尽缴,按需减免的原则; (四)确保减免到人的原则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发布实施日期:2018年12月22日(现行有效); 发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四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二、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在资质许可机关的官方网站或审批平台上提出申请,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电子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