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规程依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务局(以下简称本局)置局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局长一人,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三条 本局设下列各科、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综合规划科:客家政策规划、族群关系事务推动及公共事务推动等事项。
(二)文教发展科:客家文化艺术规划与推动、客家语言推展及文化资产保存等事项。
(三)园区管理科:客家文化园区教育推广、研究、展示及行政营运管理等事项。
第五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主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六条 本局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七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八条 本局得视业务需要,报经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核定后,设各种委员会。
第九条 局长出缺时,于继任人员到任前,由本府派员代理之。
局长请假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职务代理顺序如下:
前项情形,本府得指派适当人员代理之。
第十条 本局局务会议,由下列人员组成之:
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为主席。必要时,得由局长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或出席。
第十一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拟订,报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订定,报本府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