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于您填写本局各类信箱及表单前,向您告知下列事项,请详阅:
一、搜集之目的:税务行政、客户管理与服务(包含满意度问卷调查)、廉政行政、其他财政服务、有奖征答。
二、搜集之类别:本局因提供服务需搜集您的个人资料包含姓名、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连络方式等资讯。
三、个人资料利用之期间、地区、对象及方式:
(一) 期间:本局因提供服务所须之保存期间。
(四) 方式:以自动化机器或其他非自动化之利用方式。
四、 依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您得就个人资料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 得向本局查询、请求阅览或请求制给复制本。
(二) 若您的个人资料有任何异动,得向本局请求补充或更正,使其保持正确、最新及完整。
(三) 得向本局请求停止搜集、处理或利用及请求删除,但因本局执行公务所必须者,本局得拒绝之。
五、您可自由选择是否提供相关个人资料,惟您若拒绝提供相关个人资料,本局将无法提供相关服务。
如果要查询完整的隐私权声明,可造访本局网站隐私权声明取得相关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