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置副局长一人,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三条 本局设下列科、室,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管理、委托民间经营管理、场地及器材管理、维护、租借等事项。
三、竞技运动科:规划办理绩优运动选手培训及亚奥运等竞赛项目发展与赛会申办等事项。
之辅导管理、奖补助、营运绩效考核及体育志工召募、运作等事项。
五、秘书室:文书、档案、出纳、总务、财产管理与公关业务及不属于其他各单位事项。
第五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主任、科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六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科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七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八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九条 本局得视业务需要,报经桃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核定后,设各种委员会。
第十条 局长出缺时,于继任人员到任前,由本府派员代理之。
局长请假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职务代理顺序如下:
前项情形,本府得指派适当人员代理之。
第十一条 本局局务会议,由下列人员组成之:
前项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为主席。必要时,得由局长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或出席。
第十二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拟订,报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订定,
报本府备查。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