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君为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实现公司价值与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以实现公司、股东及其他 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最大化的一项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中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定
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订《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下简称《目录细则》),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解决我国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并帮助有关国家、地区解决其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落实世界贸易组织多哈部长级会议《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下称“多哈宣言”)和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关于实施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6段的决议》(下称“总理事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传染病,是指导致公共健康问题的艾滋病、肺结核、疟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丰德国际广场A3-5 2021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法释〔202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补充、修改。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音像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音像事业的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唱片、激光唱盘、录像带、激光视盘(含数码激光视盘)、激光唱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等经营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主旨: 指定银行受理个人、团体或法人赴大陆地区投资金额在二十万美元(含)以下之汇款,请依说明办理,请 查照。 说明: 一、依据“管理外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及“中央银行法”第 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及经济部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办理。 二、经济部规定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有关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对大陆地区同一投资事业实际投资金额在二十万美元(含)以下案件,得以事前申报方式为之,并由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核发“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二十万美元以下)申报证明书”
立法院第9届第6会期司法及法制、交通两委员会第1次联席会议(事由:并案审查(一)行政院函请审议“飞航安全调查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名称并修正为“国家运输安全调查委员会组织法”、(二)委员林俊宪等16人拟具“飞航安全调查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陈素月等17人拟具“飞航安全调查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之一及第十条条文修正草案”、(四)委员周春米等21人拟具“飞航安全调查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条文修正草案”、(五)委员陈素月等18人拟具“国家运输安全调查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六)委员李昆泽等19人拟具“大众运输安全调查委员会组织法草案”、(七)委员林俊宪等17人拟具“国家运输安全调查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八)亲民党党团拟具“国家运输安全调查委员会组织法草案”、(九)委员黄国书等18人拟具“运输安全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十)委员叶宜津等17人拟具“国家运输安全调查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及(十一)委员郑宝清等16人拟具“运输安全委员会组织法草案”案。第9届 第6会期 主办单位:司法及法制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