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统计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规范《国家统计调查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统计调查证》是全国统计系统的调查人员在执行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时证明其身份的专用证件。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活动时,应当主动向有关统计调查对象出示《国家统计调查证》
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三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 第四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省政府令 第133号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省政府令第133号)(废止) 标 题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省政府令第133号)(废止)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2010年1月21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一、台南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简称本局)为依档案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及档案保存价值鉴定规范第十一点规定办理本局档案保存价值鉴定,以提升档案管理效能,特设本局档案保存价值鉴定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并订定本要点。 (二)决定档案销毁、移转或应用,并处理相关争议。 (三)处理难以判定保存年限之档案
被保险人不依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缴纳保险费者,得宽限三十日;逾期仍未送缴者,投保单位得适用前条第一项规定,代为加征滞纳金,转缴保险人。加征滞纳金三十日后仍未缴纳者,被保险人于请领本保险给付时,在保险费及滞纳金未缴清前,保险人应暂行拒绝给付。 前项被保险人未缴纳保险费期间,已领取之保险给付,保险人应依法追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住建部2020年6月16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简称细则)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设计审查、验收的指导文件,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电气专业是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细则对电气专业的要求见下表所示。 对于设计审查的判定,细则规定比较明确,需特别注意!第十三条规定,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四)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在现行标准、规范中,大部分条款属于(三)的要求,因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是一项严肃、细致的重要工作,不可报有任何侥幸心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3号)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第一条 为实施对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的管理,维护捐赠者和受捐赠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系指社会各界为帮助社会救济对象、支援灾区、扶持贫困地区的发展和援救其他突发性灾害中遭遇困难的人们募集款物而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演出活动。 第三条 义务演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同时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