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南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简称本局)为依档案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及档案保存价值鉴定规范第十一点规定办理本局档案保存价值鉴定,以提升档案管理效能,特设本局档案保存价值鉴定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并订定本要点。
(二)决定档案销毁、移转或应用,并处理相关争议。
(三)处理难以判定保存年限之档案。
(四)决定档案因天灾或事故致毁损时之处理方式。
(五)决议机关永久保存档案移转国家发展委员会档案管理局。
(六)受赠、受托保管或收购私人或团体所有之珍贵文书。
(七)办理国家档案搜集与审选入库。
三、本小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书兼任,执行秘书一人,由秘书室主任兼任,其余委员由各科、室主管(或副主管)派兼之。
四、本小组开会时,由召集人担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召集人指定委员一人为主席。本小组开会时得邀请相关机关人员、学者专家、本机关退休人员列席,并依规定支给出席费。
五、本小组开会时,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始得开会,其决议事项应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数时,由主席裁决之。
六、本小组幕僚作业由本局秘书室负责办理。
七、本小组各项兼职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均为无给职。
八、本小组所需经费,由本局年度相关预算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