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具
第 1 条 本办法依主计机构人员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5 条 主计人员有下列事迹之一者,视其情节嘉奖一次或二次: 一、对本机关财务管理,提供改进意见,并经采行。 二、对本机关会计制度实施,提供改进意见,并经采行
【本报讯】行政院会今(21)日通过司法院拟具“勞动事件法”草案,将会衔送请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长赖清德表示,该法的制定是执行总统府司法改革国是会议决议,为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的特别法,以期妥适、专业、迅速、有效、平等处理劳动事件,维护劳工法定权益及促进劳资关系和谐。 本案送请立法院审议后,请劳动部与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协调,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立法院第10届第3会期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国防委员会第1次联席会议(事由:并案审查(一)行政院函请审议“国家中山科学研究院设置条例第三十三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二)委员赵天麟等28人拟具“国家中山科学研究院设置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罗致政等18人拟具“国家中山科学研究院设置条例增订第三十三条之一条文草案”、(四)委员王美惠等20人拟具“国家中山科学研究院设置条例增订第三十三条之一条文草案”、(五)委员王定宇等16人拟具“国家中山科学研究院设置条例第三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及(六)委员吕玉玲等20人拟具“国家中山科学研究院设置条例第三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一、“社会秩序维护法”部分: (一)审查本院委员罗致政等18 人拟具“社会秩序维护法增订第六十三条之一条文草案”案。 (二)审查本院委员邱泰源等29人拟具“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六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三)审查本院委员赖瑞隆等17人拟具“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六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立法院第8届第3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6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立法院第8届第3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6次全体委员会议一、审查委员吕学樟等25人拟具“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九条及第十五条条文修正草案”案。二、并案审查(一)委员江启臣等20人及(二)委员吴育升等23人分别拟具“惩治走私条例第二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 立法院第8届第3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6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立法院第8届第3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6次全体委员会议一、审查委员吕学樟等25人拟具“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九条及第十五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立法会汇报 第29期 (2009年7月10日) 在2009年7月8及9日举行的立法会会议,立法会通过下列条例草案: 《2009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以及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该条例草案所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在同一会议,立法会通过下列五项决议: (3) 由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动议,有关修订《种族歧视条例》雇佣实务守则的决议。 (4) 由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动议,有关修订《2009年食物业(修订)规例》的决议
并案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委员黄国书等23人拟具“国民体育法修正草案”、委员张廖万坚等20人、委员何欣纯等24人拟具“国民体育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委员李丽芬等20人拟具“国民体育法第一条、第五条及第十五条条文修正草案”、委员江启臣等19人拟具“国民体育法第八条、第八条之一及第八条之二条文修正草案”、委员刘世芳等18人拟具“国民体育法第十条及第十二条条文修正草案”、委员段宜康等23人拟具“国民体育法第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案。(12月28日.29日2天一次会) 教育及文化 、 国民体育法修正草案 、 国民体育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 国民体育法第一条、第五条及第十五条条文修正草案 、 国民体育法第八条、第八条之一及第八条之二条文修正草案 、 国民体育法第十条及第十二条条文修正草案 、 国民体育法第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第10届第1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21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一、并案审查(一)委员钟佳滨等16人拟具“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二)时代力量党团拟具“民法第十二条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瑜等23人拟具“民法第十二条条文修正草案”、(四)委员林奕华等23人拟具“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五)委员谢衣鳯等16人拟具“民法第十二条条文修正草案”、(六)委员周春米等24人拟具“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七)民众党党团拟具“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条及第九百八十条条文修正草案”案。二、审查委员周春米等24人拟具“民法总则施行法增订第三条之一条文草案”案。三、审查委员周春米等24人拟具“民法亲属编施行法增订第四条之二条文草案”案
张贴者:2013年6月11日 上午2:04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6月11日 上午2:04 ] 财政部为落实保障人权及人民之工作权,参酌精神卫生法第22条及会计师法第6条第1项第4款规定,拟具“记账士法”第4条修正草案,报经行政院于今(6)日第3350次院会审查通过。 财政部说明,现行记账士法第4条第1项第4款规定,经公立医院证明有精神病者,不得充任记账士;已充任者,该部应撤销或废止其记账士证书。该规定对人民工作权之保障未尽周全,爰将上开规定修正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状况违常,经主管机关委请2位以上相关专科医师咨询,并经主管机关认定不能执行业务者,不得充任记账士,以保障人民职业自由之权利,并兼顾受记账士协助记账及履行纳税义务之纳税义务人权益
立法院第10届第7会期司法及法制、经济委员会第2次联席会议(事由:一、并案审查(一)行政院函请审议“经济部组织法修正草案”、(二)台湾民众党党团拟具“经济部组织法第十二条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赖瑞隆等25人拟具“经济部组织法修正草案”及(四)委员林岱桦等17人拟具“经济部组织法第一条及第二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二、并案审查(一)行政院函请审议及(二)台湾民众党党团拟具“经济部商业发展署组织法草案”案。 三、并案审查(一)行政院函请审议及(二)台湾民众党党团拟具“经济部产业发展署组织法草案”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