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具
立法院第8届第3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7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立法院第8届第3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7次全体委员会议并案审查(一)委员赖士葆等26人拟具“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员蒋乃辛等19人拟具“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等2案。 ) 立法院第8届第3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7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立法院第8届第3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7次全体委员会议并案审查(一)委员赖士葆等26人拟具“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员蒋乃辛等19人拟具“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等2案。
立法院第8届第3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7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立法院第8届第3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7次全体委员会议继续并案审查(一)考试院函请审议“公务人员退休抚恤法草案”、(二)本院委员陈淑慧等23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三)本院委员徐欣莹等24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四条、第六条及第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四)本院委员许忠信等20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四条及第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五)本院委员黄文玲等21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三条条文修正草案”、(六)本院委员孙大千等25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增订第九条之一条文草案”、(七)本院亲民党党团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九条之一及第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八)考试院函请审议“公务人员退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九)本院委员李应元等22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二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十)本院委员李应元等20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三十二条条文修正草案”、(十一)本院委员林佳龙等23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二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 立法院第8届第3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7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立法院第8届第3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7次全体委员会议继续并案审查(一)考试院函请审议“公务人员退休抚恤法草案”、(二)本院委员陈淑慧等23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三)本院委员徐欣莹等24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四条、第六条及第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四)本院委员许忠信等20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四条及第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五)本院委员黄文玲等21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三条条文修正草案”、(六)本院委员孙大千等25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增订第九条之一条文草案”、(七)本院亲民党党团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九条之一及第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八)考试院函请审议“公务人员退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九)本院委员李应元等22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二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十)本院委员李应元等20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三十二条条文修正草案”、(十一)本院委员林佳龙等23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二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立法院朝野党团协商(事由:一、(一)本院经济委员会报告并案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野生动物保育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委员孔文吉等18人拟具“野生动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一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员郑天财等20人拟具“野生动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条之一及第五十一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案[抽出,迳付二读,与相关提案并案协商]。 二、本院经济委员会报告并案审查委员王育敏等16人拟具“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七条条文修正草案”、委员高志鹏等32人拟具“动物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委员王育敏等16人拟具“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条文修正草案”、委员邱志伟等21人拟具“动物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委员黄伟哲等20人拟具“动物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一、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二、审查本院委员林德福等23人、委员徐志荣等18人、委员费鸿泰等23人、委员柯志恩等17人、委员陈怡洁等16人、委员黄昭顺等20人、委员王育敏等18人、委员赖士葆等23人、委员王惠美等21人、委员吴琪铭等16人、委员吕玉玲等21人、委员吴志扬等16人、委员吴志扬等18人、委员许毓仁等17人、委员邱志伟等16人、委员邱志伟等16人、委员陈超明等19人、委员林德福等17人、委员邱志伟等18人、委员林德福等20人、委员蒋万安等23人、委员余宛如等18人、委员蒋乃辛等21人、委员赵天麟等18人、委员蒋乃辛等16人、委员许毓仁等20人、委员赖士葆等19人、委员余宛如等22人、委员邱泰源等24人、委员赖士葆等23人、委员余宛如等19人、委员卢秀燕等21人、委员卢秀燕等19人、委员赖士葆等22人、委员费鸿泰等17人及本院亲民党党团分别拟具“所得税法第十七条条文修正草案”案计36案。 三、审查本院委员王定宇等20人拟具“所得税法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立法院第8届第1会期司法及法制、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第2次联席会议(事由:立法院第8届第1会期司法及法制、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第2次联席会议一、并案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环境资源部组织法草案”及本院委员郑汝芬等24人拟具“环境资源部组织法草案”案。二、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环境资源部气象局组织法草案”案。三、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环境资源部水利署组织法草案”案
105.08.29-财政部对报载该部研议反避税条款与两岸租税协议脱钩可行性之澄清说明【澄清稿】 张贴者:2016年9月28日 下午7:04和记 [ 已更新 2016年9月28日 下午7:04 ] 为避免跨国企业藉于低税负地区(如租税天堂)设立受控外国企业(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保留盈余不分配,以递延课税或规避税负,及防杜实际管理处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PEM)在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藉于租税天堂登记设立境外公司,转换居住者身份,规避应就其境内外所得申报缴纳我国营利事业所得税之规定,财政部拟具“所得税法”第43条之3、第43条之4、第126条修正案,建立CFC及PEM制度,经总统于本(105)年7月27日公布。 财政部说明,考量台商常透过第三地区事业转投资大陆地区,为避免实施反避税制度对台商在大陆地区布局造成影响,并配合台商得申请适用PEM制度而享有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两岸租税协议)之减免税优惠等配套措施,爰修正所得税法第126条,授权由行政院决定施行日期,于说明栏载明反避税制度施行条件,须考量两岸租税协议执行情形,及国际间(包括星、港)按共同申报及应行注意标准(Common 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 Standard,CRS)执行税务用途金融账户资讯自动交换之状况,且完成相关子法规之规划及落实宣导,俾使企业逐步适应新制,兼顾租税公平与产业发展,维护纳税义务人权益。 财政部指出,推动反避税制度须均衡考量经济发展与租税公平,应有完善之配套措施,为兼顾台商权益,仍宜视两岸租税协议执行情形决定反避税制度施行日期,该部将持续推动相关作业并追踪执行进度,适时报请行政院核定所得税法第43条之3及第43条之4施行日期
立法院第8届第7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4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继续并案审查(一)司法院函请审议“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二)委员潘孟安等17人拟具“法律扶助法第十六条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赵天麟等29人拟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条及第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四)委员潘孟安等21人拟具“法律扶助法第十六条条文修正草案”、(五)委员蒋乃辛等25人拟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条及第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六)委员李昆泽等22人拟具“法律扶助法第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七)委员尤美女等29人拟具“法律扶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八)委员杨玉欣等29人拟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条及第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九)委员杨曜等19人拟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条条文修正草案”、(十)委员陈其迈等18人拟具“法律扶助法修正第三条、第十四条及增订第二十三条之一条文草案”及(十一)本院台湾团结联盟党团拟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条及第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为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维护国民健康,环保署滚动式检讨管制场所及规模,优先依敏感族群活动场所、大量公众聚集及频繁进出者、公立及大型场所,循序渐进管制原则,拟再次公告列管场所扩大管制对象,环保署采取逐批公告方式,分别于103年7月1日、106年1月11日公告应符合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法之第一批及第二批公告场所,已纳管16类公告场所合计1500余家列管场所,其中8成以上为大型场所。 本次新增核定招生人数达200人以上幼儿园、产后护理床数达20床以上之产后护理机构、核定收托人数达35人以上之托婴中心、地区型医院、部分政府办公场所及其总楼地板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未满2000平方米之运动健身中心,另整并公告应符合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法之第一批及第二批公告场所,爰拟具“应符合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法之公告场所”草案,作为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法管理对象之依据。 本公告发布后,新增受列管公告场所依本法应办理室内空气质量维护管理工作,并给予公告场所义务人一年缓冲期限,设置室内空气质量专责人员、订定室内空气质量维护管理计划及实施第一次室内空气质量定期检验测定,以减缓法规发布造成之冲击
台联立委赖幸媛13日带领彩券经销商代表前往财政部,就运动彩券经销商遴选问题表示**,包括反对运动彩券发行机构得保留10%直接销售权、虚拟投注销售、经销商年龄及学历资格限制等问题。 针对彩券经销商代表强烈反对发行机构得保留10%直接销售权问题,财政部国库署表示,依公益彩券发行条例第4条规定,发行机构有销售运动彩券之权,台北富邦银行自91年至95年间,即有自行销售情事,而现阶段公益彩券发行机构不得自行销售,则是财政部94年甄选公益彩券发行机构时所加的限制。 国库署指出,在此次运动彩券发行机构甄选,据体委会参考国外成功案例所提发行需求中,并未对发行机构自行销售予以限制,在征得体委会同意后,给以10%的限制,以兼顾弱势族群权益;此外,发行机构自行销售及依运动特种公益彩券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办理虚拟投注销售时,尚需研提对具有工作能力身心障碍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单亲家庭之雇用计划或回馈机制,报经财政部洽中央体育主管机关同意后实施,因此,发行机构保留10%直接销售权及虚拟投注销售问题,应与其所订雇用计划或回馈机制并同考量
依“都市更新条例”第23条,由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权人依“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条例”第12、15条及“台北市自行划定更新单元重建区段作业须知”规定检具相关书件向本府申请自行划定更新单元。 说明: 申请自行划定更新单元方式: 一、申请人: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至少1人)。 二、申请基地规模应符合下列更新单元划定基准规定之一: (三) 街廓内临接二条以上之计划道路,面积大于该街廓四分之一且在一千平方米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