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署
《新闻稿101.1.19.》为维护国土及森林保育,本署于99年1月邀集检察、警察及林务主管机关研商,订定“检察机关查缉森林盗伐执行方案”,由各地方法院检察署(下称地检署)会同警察机关及林务主管机关自99年1月起实施,本署除于100年4月21日指挥各地检署会同警察机关及林务主管机关进行全面性之侦搜,展开全国同步查缉行动,并要求检察、警察及林务机关应持续执行该方案,以彰显政府维护国家森林天然资源及查缉盗伐森林之决心。各地检署应每半年陈报执行成效,由本署汇报法务部。100年7月至12月各地检署执行成效,详附件新闻稿
本署柯丽铃检察长率领蔡伟逸主任检察官、刘玉书主任检察官、赖廷钧书记官长及林宗材主任观护人拜会徐耀昌县长,就毒品防制及农渔会选举业务,交换意见,县长允诺,全力配合。 柯检察长表示,毒品问题是重要的社会问题,查缉部分检察署责无旁贷,但在宣导、追踪及戒瘾治疗部分,则要请县府多帮忙,请县长重视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业务,充足足够的人力与经费。特别是把毒品个案加入病犯的认知后,处遇方式已由纯司法处置加入戒瘾治疗,随着毒品问题的严重,未来进入戒瘾程序的个案也会增加,请毒卫中心强化戒瘾机构的服务量能
裁判字号: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声字第 249 号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国 109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假释中交付保护管束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声字第249号 声 请 人 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受 刑 人 罗明宗 上列受刑人因窃盗等案件,声请人声请于假释中付保护管束(10 9年度执声付字第55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罗明宗假释中付保护管束。 理 由 一、声请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罗明宗因窃盗等案件,经本院判 处有期徒刑2年6月确定,于民国107年1月28日送监执行,嗣 经法务部于109年1月13日核准假释,爰依刑法第93条第2项 、刑事诉讼法第481条第1项规定,声请裁定于受刑人假释中 付保护管束等语。 二、按刑法第93条第2项规定,假释出狱者,在假释中付保护管 束
“荣誉观护人”制度之源起乃依据法务部民国72年颁布“地方法院检察署设置荣誉观护人实施要点”之规定而产生。台湾苗栗地方检察署因而遴聘苗栗地区品行端正、信誉卓著且富有热忱之社会人士担任荣誉观护人,其任期一聘为二年。为加强荣誉观护人之联系及发挥观护工作之整体力量,在各地方检察署积极辅导各地荣誉观护人筹组荣誉观护人协进会,苗栗地区的荣誉观护人在同一目标之下,于87年3月25日正式成立
为了落实犯罪被害人及时的保护措施,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以下简称犯保协会)刘明泰主任委员带领分会吴琼华副执行秘书、钟文通志工队长等一行人,于日前邀请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萧宇诚主任检察官至高雄市交通大队宣讲保护业务简介,本次透过交通员警联合勤教的机会,宣导有关被害人保护与补偿金的概念,希望透过这样的宣导,日后可以在发生犯罪被害后,立即由员警提供被害家属保护措施的讯息,并转介犯保协会提供最及时的服务,如紧急资助与法律协助..等,协助他们解决因案件引起的赔偿或诉讼问题。 另外,为了要落实外籍配偶的服务,分会配合南洋姐妹会举办之司法通译研习课程,特别至旗山为工作人员宣讲被害人保护的概念。姐妹们对于与自己权益相关的法令及车祸处理应注意事项显得相当有兴趣,2个小时的课程中,外籍姐妹们屡屡举手发问,更进一步问到被害案家后续全面性的安顿、法律协助、就学就业等服务措施,整个课程中因为反应热络、笑声满堂,姐妹们也都很高兴可以获得被害人保护的常识,希望未来可以运用专业训练的课程,帮助更多远道来台的外籍姐妹们
连江地检署会同连江县警察局、马祖调查站查察一般民生物资有无哄抬、囤积、垄断情形。 资料点阅次数:737 菜价飙涨,地检署要查!福建连江地方法院检察署昨日前往狮子临时市场查察一般民生物资有无哄抬、囤积、垄断情形,目前尚查无不法,乡亲如发现有任何不法情事,欢迎向连江地检署检举。 全台湾蔬菜价格居高不下,民众质疑是否有“菜虫”从中哄抬价格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 公告 主旨:公告本署经办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业已裁判确定案件扣押物之毒品数量超过一千公克,经公告后一个月内无机关(构)申请领用者,依法销毁之。 依据:依医药或研究毒品及器具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办法办理。 公告事项: 一、公 告 事 项:94年检管字第005138号等13案
裁判字号: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声字第 26 号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国 109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假释中交付保护管束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声字第26号 声 请 人 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受 刑 人 叶正雄 上列受刑人因窃盗案件,声请人声请于假释中付保护管束(108 年度执声付字第834 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叶正雄假释中付保护管束。 理 由 一、声请意旨略以:受刑人叶正雄因窃盗案件,经台湾新北地方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合计2 年6 月确定,于民国107 年4 月2 日入监执行。嗣经法务部于108 年12月27日核准假释在案, 依刑法第93条第2 项之规定,在假释中应付保护管束,爰依 刑事诉讼法第481 条第1 项规定声请裁定等语
侦查乃检察机关调查人犯及搜集犯罪证据,以了解有无犯罪嫌疑,应否提起公诉之准备行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检察官因告诉、告发、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应即开始侦查,可知检察官受理侦查案件之来源,包括告诉、告发、自首、司法机关移送、上级机关发交调查、其他机关函送及自动检举案件,而检察官于受理侦查后,对于涉有犯罪嫌疑者,则提起公诉或为职权处分(刑事诉讼法第253条)或因被告之声请依一定条件下为缓起诉(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1)声请法院为简易判决处刑(刑事诉讼法第449条),如查无犯罪嫌疑,或属刑事诉讼法第252条各款之规定情形,则为不起诉处分,另属无管辖权者,则签请核转有管辖权之检察署侦办。
本署于111年3月15日于虎尾镇顶溪社区发展协会办理社会劳动、义务劳务机构表扬暨训练座谈会。座谈会中颁发社会劳动、义务劳务机构聘书,表扬110年度绩优机构,勉励遴选聘任之劳务执行机构,持续与本署积极合作,协力执行易服社会劳动及义务劳务制度。 训练课程邀请云林地方检察署施家荣检察官授课“社会劳动、义务劳务机构执行时之法律问题”
